对于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 “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8](第9页)这种认识深刻揭示出第一,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第二,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
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认识,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历史的基础上认为“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 [9](第91页),并言简意赅的指出:“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10](第298页)他还强烈呼吁要弄清民主与法治的含义。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与保皇党的论战中对民主法治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都是颇有启示的。[11](第167-176页)
对于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来说,对民主与法治的分殊与融合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引进西方民主经验的时候,必须仔细考察它特定的孕育背景,必须仔细研究它与本国国情的契合条件。同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却有着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大民主”传统,有着数千年重道德轻法治的传统儒家思想观念影响的国家来说,民主与法治的任务尤其艰巨。我们在推进民主政治时,既要以各方面完备的法律体系代替对个人完美道德的预期;又要防止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乘虚而入。在增强民主参与意识的同时增强法治观念,再扩大自由完善民主,让社会在稳定的环境中逐步实现民主政治,而不能让激情的民主淹没理性的法治。
二
在了解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一些紧张之后,我们再通过一国内法律体系的运行用法律的视角继续审视二者的关系。因为法律体系是一国建构其秩序的必需及实体外化,它的运行与走向深刻体现着各种通向文明社会的思想,民主与法治自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下面我们就以前一段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足球“黑哨”为例继续分析二者的关系。
足球“黑哨”问题前段是广大球迷乃至全国上下议论的热点,同样也引起了众多法律界、学术界人士的关注。大家对足球“黑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看法,见仁见智,众说纷纭。①“黑哨”道德品质恶劣,惹得热血球迷群情激愤。一时间,似乎不杀“黑哨”不足以谢天下。于是随着龚建平的被逮捕、高检通知的出台、人大常委会立法建议的提出,许多人为之欢欣鼓舞,似乎唯如此才是正义得以伸张,民主真正实现的法治国家。但从法治的含义和要求看,冷峻的罪刑法定原则却似乎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直令民愤难平。它不仅涉及到
刑法的领域——民主与法治在罪刑法定原则面前交锋,更可以看成是民主与法治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冲突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