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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笔者并不同意
宪法司法化这种话语表达方式,认为“司法化”的提法既有话语逻辑的瑕疵,又与我国的宪政体制相捍格。但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暂时借用“司法化”之说法。相关阐释参见秦前红《
关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几点法理思考》,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黄松有:《
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法治时代”周刊专栏,《冒名上学事件引发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
据中新网5月28日电,据《广州日报》报道。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行诉讼》,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参见:秦前红著《
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05页。
我们在理解法治时候恰恰首先理解为“治人”,以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有法可依了就是法治。所以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镇、治村曾经成为颇为时髦的口号。
木下毅《美利坚公法》第69-72页。
cf.M.Cappettetti,op.cit,p.84
] (美)路易斯·享金编《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版。
【参考文献】[1] 李龙:《
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参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31日。
[3] 参见《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
[4]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
宪法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林来梵《从
宪法规定到规范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 周叶中:(论
宪法权威)、《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