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秦前红
【摘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
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
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宪法“司法化”产生并非偶然,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
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导致了
宪法的神秘化,
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
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关键词】
宪法 司法审查 宪政
【全文】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秦前红*
引 言
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
宪法,并且切实保障
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
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
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
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③]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
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本文拟对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