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根据《
煤炭法》的规定,对我省各级政府以及煤炭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作了执行性规定,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的作用。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第三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煤炭产品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上述事项都属于我省各级政府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宏观调控的事项。这些规定对于明确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指导性作用。
第二,《条例》规定了煤炭生产经营的资格证书制度、许可证制度
资格证书是保障煤炭安全生产经营第一道屏障。
资格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前提。法律关系是一种严肃、权威社会关系。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成为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参与法律关系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参加其中,由于缺乏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必将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产生严重的后果。为此,社会管理者对一些法律关系的主体设置了“门槛”,这就是法律资格。资格证书就是法律资格的书面形式。只有达到要求的标准,才能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的同时,很好的履行法律义务,社会关系才能稳定和有序。就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言,由于这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产出的经营活动,对于从业者的要求也相应比较高,特别是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否则,煤炭的生产经营就潜伏着极大的危险,频频发生煤矿事故反复证明了这一点。为此,现行的《
煤炭法》规定对矿长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证书制度。《
煤炭法》第
二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条例》在此基础上又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使得《
煤炭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我省的实施更加可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煤矿矿长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别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