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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管理条例》法律特征分析

《山西煤炭管理条例》法律特征分析


崔若鸿


【摘要】 该项地方性法规是对《煤炭法》的补充和完善,对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炭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煤炭管理条例;法律特征
【全文】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于2001年1月12日由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生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资格,因此,该项条例是法律性规范性文件,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属性。它是我国广义的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性文件不同于其他文件,只有法律性文件才可以规定法律权利、权利救济、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上述四个要素构成法律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分析一个规范性文件的特征主要是根据他的内容,尽管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性文件一部分。
  《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该条规定表明,地方性法规可以是执行性立法,也可以是创造性立法。《条例》规定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上述特征。
    首先,《条例》规定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定位和政府职能非常关键,它决定着市场经济的成败。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放开微观,搞好宏观。为此,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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