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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权利体系的重构

  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受到关押、伤害等侵害,甚至造成死亡的后果,这种行为既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这种公权利,也侵害了记者的人格权这种私权利,侵害的是双重权利。对于采访权受到的侵害,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还没有适当的方法制裁侵害采访权的违法行为。但是,记者作为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完全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侵害的记者,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侵害其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刑法的方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记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杨立新,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
  “特别是当私法上的救济已经穷尽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使用公法救济来解决问题,像钱某诉屈臣氏公司一案,显然民法上的救济是不够的,不能解决问题的,为什么不考虑宪法上的救济呢?我国司法制度不健全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法救济薄弱,许多人不懂得运用公法救济来解决问题。”[王振民《试论中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载《清华明理学术论坛》]
 “在公法领域,由于国家和政府总是处在强势的地位,公民在受到政府和国家的侵害或以政府和国家的名义实施的侵害时,寻求有效的救济就更为困难。改革开放以来,在成功完成大量的平反昭雪工作后,公法救济开始出现并逐渐制度化。但总的说来,公法的发展相对于私法的发展还明显迟缓,公法权利救济在范围、机制和水平上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发展法律援助,我们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夏勇《修改宪法要慎之又慎》,《检察日报》2003 年4 月21 日]
  可见,对公法救济制度认识不到位,规则不健全,效果不理想,是当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完善现代公法救济制度,是法制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必须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进。重建现代权利体系就是正确的道路之一。“也就是说,法制现代化的人文主义逻辑内在的要求,权利至上,以权利为本位型构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体系,以帮助人们确立人之生存意义、行为方式,理性信仰和精神追求等人文幸福生活模式。只有这样,法制现代化也才是可以期待的。” “只有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型构公私法法律或权利体系才能使法律真正具有人文主义和人文向度,进而孕育法制现代化进一步发展的胚胎。” [杜宴林:《法制现代化----以人为本》载 2003年4月10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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