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看,中国的监督权力制度,源远流长,内容极其丰富。虽然这种体系服务于皇权,但是其形式仍有可借鉴之处。监督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发达、最完善制度。把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现代理念注入古老的监督制度,旧瓶装新酒,就能老树发新芽,建立充满现代气息和中国特色的监督权力制度。
现行监督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监督成本太高,监督效果太差,监督权力太软,监督方式太滥。要建立现代监督权力体系,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益,强化监督威慑力。
(三)界于二者之间的权利(权力): 是指具有监督性质的救济权利或者具有救济性质的监督权力,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属性。有人把这种权力称之为社会的权力(权利)。[江平语载《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对话》,《中国法学网》]也有人称之为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有五点区别: 1.主体与授权不同;2.向性与强制力度不同;3.功能与能量不同;4.责任与义务不同;5.稳定性与流动性不同[郭道晖:《论社会权力与法治社会》,载 200202《中外法学》]我们认同上述观点。社会权力还与私法中救济权利不同,这种救济不是由受害者进行,而是由和侵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进行。这是一种公法上的救济权利。从结果上看,具有开放性、宏观性。比如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新闻记者在执行采访任务时受到了侵害,能够进行什么样的救济?这个非常有意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性质,然后才能够弄清具体的法律保护方法。
采访权的权利基础是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权的基础是
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有人说,新闻权是“权力”,因而是公权力,这是不对的,新闻权还是一个权利,而不是权力,因为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机构,无法享有国家机构的权力。但是,新闻权又不是一般的私权利,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种社会的权利,因而是公权利,是政治权利性质的权利。它与私权利的性质不同,不能采用私权利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曾经有记者在采访中认为自己的采访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这种诉讼请求。我是支持这样的判决的,原因就是对公权利无法适用私权利的救济手段进行保护。这种判决不是说记者的采访权不受到法律保护,而是受到侵害的记者寻求的法律保护方法不适当而已。
人格权是民法规定的权利,是私权利,是个人的权利。私权利受到侵害,运用私法的方法进行保护,最主要的方法就是损害赔偿,对人格权受到损害的人进行损害赔偿,救济损害,使其受到损害的人格权得到恢复。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需要适用公法的方法进行救济的时候,则依照
刑法或者行政法的方法,运用刑罚或者行政制裁的方法,对行为人进行制裁,使其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