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权利体系的重构
崔若鸿
【摘要】法治的核心是权利及权利保障,众多的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权利体系构成法律体系中的精华。在当代中国,如何构筑科学而合理的现代权利体系是法学的基本任务。权利体系的构筑应当遵循权利内在的规律性。
【关键词】 权利 权利体系 重构
【全文】
构筑权利体系可以有多种角度,多种方式。在这里,我们主要根据权利本身法律属性来构建权利体系。根据权利本身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把权利划分为资格权利、行为权利和保障权利的权利。它们是权利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规定这三种权利的法,分别叫资格法、行为法和权利保障法。
现代权利体系的重构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个权利体系应该是动态的,不能是静态的;应该是开放的,不能是封闭的;应该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不能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应该是具有国际风味的,不能是纯粹中国特色的;应该是能够适应未来需要的,不能是仅仅满足总结过去的。
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权利体系的重构方式是不同的。普通法国家的权利体系构筑方式有其自己的特点。普通法的权利体系是法官在判断具体案件时所下判决的总体归纳所形成的通则,而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所阐发的原理经演绎推理而得。判例、制定法、惯例、习俗等构成了权利体系,它具有确定的通则,但却不能以形式化的方法完全表达出来。权利体系有成文部分,但其不成文的部分却是基础并且更为重要。
英国的宪政制度------最充分体现其权利体系的方式,在历史上是发达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已经落后了。普通法国家的权利体系以非成文法为主的构筑方式不足为训。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的权利体系构筑方式显现迷人的魅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当然也存在不足。看起来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方式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方式相结合是构筑现代法律权利体系的完美方式。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国社会各个领域都面临着权利体系的重新构筑问题。任何建立动态的权利体系,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是经常面对并必须解决的问题。以我国宪法修改为例,如何调整已有的权利体系,人们往往有不同的观点。“在权利体系方面,现行
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列举是较为完备的。当代绝大多数权利概念,包括某些“新权利”,在现行
宪法的有关规定里都有了。问题是,如何根据文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权利要求,参照中国已经签署或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对已有的权利体系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例如,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拉大,着重强调平等权等等。为了处理好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便于公约权利在国内法院实施,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权利法案》,作为
宪法性的法律,并抓紧研究制定或修改其他
宪法性法律。同时,应集中考虑解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法律的协调问题。”[夏勇《修改
宪法要慎之又慎》,《检察日报》2003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