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本书有的章节(如第五章和第六章)在语词的分析上似乎不如其在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方面成绩显著,而作者本人也认为,本书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开端,实际上,其中有的主题都是可以专著加以发挥的”(作者自序第5页)。
本书尚有一前后矛盾之处。作者于第三和第四章反复强调朝廷官员如林则徐等人希望翻译外国法又恐外人秘而不宣是不了解外情,十分可笑(正文99~100页,143~144页)但文中有一处又说:“当19世纪60年代丁韪良的国际法翻译工作开始产生影响时,一个法国驻华领事就曾愤怒地表示,‘谁使中国了解到我们欧洲的国际法?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制造无穷的麻烦。”
(正文47页)对此,作者并未做任何解释。依笔者看,对国际法是秘而不宣还是积极译介,“惟利是图”的列强政府及其外交代表与赫德,丁韪良一类的“中国通”(包括传教士们)的态度是不同的;“海盗出身”的英国与新大陆的美国也有差异[5]。而关于中国通们对中国及其母国的复杂情感,则是可专文专书讨论的。[6]
正如贺卫方教授在为本书所作的序言中所说,本书“侧重考据,在理论分析方面常常点到为止”。(序言第3页)这其中可见作者史家本色。史家与哲人不同,史家并非没有思想,史家的思想(关怀)是其选题的关键,也倾注于其研究的始终,但一个严肃的史家不会让学问迁就思想,更不会如康圣人般“以好博好异之故,往往不惜抹杀证据或曲解证据”[7]。他们要“小心求证”,“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翻看作者在正文后经心编排的“近代来华外国人名表”与索引,更令笔者折服于作者的细心与谨严。笔者相信本书作者对法治的信念便是其研究考据的“终极关怀”:
“19世纪以来如何为中国法寻求一条既能超越传统、又能摆脱西方个别经验的发展之路,这个问题困扰着自海禁大开以来各个时期的所有中国法学家。我想,这个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而且也只有中国法学家才能完成;特别是,只有当中国法学家对自己固有的各种法律制度加以全部的清理和辨识(以一种外在的眼光来审视这一过程是不可缺少的),并且直到对西方的各种法律体系用自己的母语做了审慎彻底地研究之后,方能解决。”(正文第255页)
【注释】 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初版,208~211页。
参俞江:《近代中国法学语词的形成与发展》,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初版,24~66页。
斯塔夫里阿诺斯著,吴象婴、梁赤民译:《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新1版,472页。
详参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初版,13页。
关于此可参本书101页引文及102页注24。
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代序11页对此有一段论述:“在许多来华的外国法律家身上窦隐约闪现着利马窦的影子。他们对中国文化的抱有热情或兴趣,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也往往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理解或者同情。”“一直把自己视为中国政府的公仆的赫德,自以为他之所以将自己如此定位,乃是基于这样一种理想,即‘寻求唤醒这个文明中的一些兴趣,把西方经验证明能普遍产生效果的文明介绍进来。’”
]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东方出版社1996年初版,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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