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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体育法律规制介评

  四、结语及借鉴
  由上能够很容易得出巴西体育法主要是有关足球方面的法律(这可以从两部法律的名字,即济科法和《贝利法》中得到证明),因为足球运动是巴西最重要的体育运动。至少到目前为止,巴西是世界上唯一的四次世界杯冠军得主,并且诸如贝利、济科和罗纳尔多的名字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不幸的是,巴西足球目前的现状是前景不妙,它正在经历一个非常微妙的时刻。尽管巴西队夺取了2002年韩日世界杯冠军,但巴西足协一直因独断专横、贪污受贿而受到新闻界的批评,巴西足协管理混乱,而且球场暴力近年来呈愈演愈烈的趋势。譬如在过去的两年中,巴西体育运动的转播和新闻媒体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运动场外而不是运动场内;一系列贪污腐化的指控出现了;两个议会调查委员会得以成立;[5]体育运动主管人员的财富在迅速增长;巴西国家队为取得参加韩日世界杯的资格而费尽了不少周折;由于俱乐部入不敷出甚至资不抵债,运动员不能及时得到薪水等,所有这些都证明仅仅一个新的和现代的法律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解决巴西所有的体育运动方面的问题。
  我国和巴西同属发展中的国家,两国在某些方面有共通之处。我国体育界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对体育运动发展不利的情形,譬如某些运动员在国际性比赛中被查出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足球比赛中的假球、黑哨、受贿、赌球、球场暴力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以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为此问题而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的选拔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的地方等等。尤其是中国足球市场上,支配足球联赛的是与市场体制相对立的权力服从型管理模式,不把俱乐部作为真正的企业对待,不把球迷作为消费者,不能在球员、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建立确有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各种行为都处于模糊状态,短期行为就难以避免。[6]这些现象的产生当然同某些运动员以及体育主管部门的急功近利、拜金主义有关,但也同国家有关的体育管理以及体育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对职业体育运动的认识不足有关系,尤其是人们在观念上对体育市场上的游戏规则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认识并不明确。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巴西体育法庭制度,建立我国的体育法庭,处理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争端,因为体育争端的特殊性,某些技术性的体育争端不宜由一般国内法院审理。另外,对于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争端,尽管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了解决体育争端的体育仲裁制度,但却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则,以至于其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因此,为了推动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体育法庭制度和体育仲裁规则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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