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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体育法律规制介评

  第28条第2自然段是《贝利法》里争议最大的部分之一,它废除了“已过盛年”制度。“已过盛年”是一个法律上的词语,其意思是即使在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后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运动员仍应受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俱乐部的约束。因此解除约束所需付的资金是基于另一个俱乐部愿意同该运动员签署劳动合同。因为巴西原来的法律规定,球员归属于球队。依照《贝利法》第93条的规定,“已过盛年”制度的废除只是在2001年3月26日生效。“已过盛年”制度废除以后,使运动员受俱乐部束缚的只是劳动合同,并且其最后条款规定运动员可以自由转会而不应向他的前一个俱乐部支付任何赔偿。
  然而,如果某运动员在劳动合同生效期间想转会,或者俱乐部在劳动合同生效期间想转让该运动员,根据合同条款应当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贝利法》第38条第3段的规定,赔偿金的数额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共同约定,但不得高于运动员每年所获报酬的100倍。该条的第4段规定了赔偿金的逐年减少制度。合同履行第一年后,赔偿金将减少10%;第二年将减少20%;第三年减少40%;而第四年则是80%。补偿方案的规定是用以帮助完成从旧制度向新制度之间的过渡。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贝利法》,赔偿条款的限制以及逐年减少只适用于巴西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这是很重要的。如果某运动员转会到国外俱乐部,赔偿金的数额则可以自由约定。
  支付赔偿金数额的情形只有两种例外,它们都只是适用于俱乐部从其基层运动队中培养的运动员:(1)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生效期间赔偿金的最高数额不再是达到每年所获报酬的100倍,而是可以达到200倍,而且训练和培养年轻球员的俱乐部在5年之内拥有这名球员的转会权;(2)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6个月内,倘若俱乐部继续支付运动员工资,赔偿金的数额可以达到其每年所获报酬的150倍。总之,《贝利法》废除了俱乐部对球员的控制条款,它使职业球员不再受转会保留条款的限制,可以自由转会。同时,《贝利法》还规定,巴西的普通劳动法规对球员也有效,职业球员将和巴西其他职业的人士一样受劳工法的制约,从而结束了俱乐部把球员当作商品那样卖来卖去的局面。
  《贝利法》的出台为职业运动员的自由转会通过了法律依据,但也是褒贬不一。《贝利法》曾遭到球队老板的强烈反对,他们担心这样一来无法收回在球员身上的投资。他们威胁说,将会大大减少投资在足球学校方面的资金,因为球队不会去培养那些只在该俱乐部呆很短时间的球员。现在,虽然俱乐部的老板们已经接受了《贝利法》,但他们警告说这项法案的实施将导致巴西国内对足球学校投资的减少。老板们觉得,今后培养年轻球员将无利可图,因为年轻球员对培养他的俱乐部的“义务年限”太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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