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以上的演变,现行的巴西体育法律渊源包括:(1)巴西联邦
宪法(第
217条);(2)第9.615/98号法令,即《贝利法》;(3)第9.981/00号法令;(4)附则第2.193-6条以及(5)第2.574/98号法令。
三、《贝利法》的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贝利法》适用于巴西所有的体育运动。该法包含了巴西
体育法的一般规范,而不考虑相关的体育运动的特点。因为《贝利法》无所不包的性质,所以本文的讨论只限制在争议较大的几个方面。《贝利法》的其他方面,譬如纪律惩罚规则、巴西国内体育组织、赌博规范及其它问题等将不作探讨。该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联盟的设立;2.赢利性体育组织的设立;3.劳动合同规范;4.
体育法庭的组成;5.转播权以及6.运动员的保险政策。
1. 体育联盟的设立 《贝利法》第20条以及其第5部分规定的是体育联盟的设立。该条文开头部分允许俱乐部参加任何国内或国际比赛,并且规定巴西国内体育领域的成员可以组成体育联盟。这些联盟是具有私性质的法人,并且除此之外还可以为其成员的利益进行谈判,签署赞助、广告和转播合同等。这些体育联盟的设立必须告知国内体育管理部门(“NSAE”)譬如体育联合会和体育协会,并且此类体育联盟是完全独立于国内体育管理部门的。因为这些联盟独立于国内体育管理部门,故后者不能干涉体育联盟的私性质的事务。加入某一体育联盟并不意味着脱离国内体育管理部门。俱乐部可以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地参加体育联盟和国内体育管理部门组织主办的比赛。
由于此类法律上的许可,自从2001年起巴西足球俱乐部自己开始组织足球联盟,这导致削弱了巴西足协(CBF )的政治权力,因为后者不能再组织巴西足球锦标赛了,而只能组织巴西杯的比赛和负责管理巴西国家队。然而,为了避免同巴西足协以及国际足联的对立,同时也为了避免可能会被迫参加“美洲解放者杯”比赛,组成巴西职业足球联盟的俱乐部同意2002年的巴西足球锦标赛有其和巴西足协共同组织和举办。
2. 赢利性体育组织的设立 根据《贝利法》第27和第27A条的规定,任何俱乐部都有权利转换成一个公司,而不管其是否是足球俱乐部,并且这种转换不是强制性的。与西班牙和葡萄牙不同的是,在巴西没有专门的专为体育俱乐部所规定的公司形式,也没有所谓的“体育联合股份公司”之类的法人。一个俱乐部或者其内部的足球或排球部门如果想转换成一个公司,其形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也即,在决定转换成公司的时候,俱乐部可以选择转成一个股份公司、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公司。另外,巴西政府将允许国外投资者占有俱乐部的51%的股份,以鼓励国外投资者投资足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