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西体育法律规制介评

  第一个涉及体育的巴西法律颁布于1941年。当时的巴西深受欧洲法西斯主义思潮和国内法西斯组织――整体主义的影响,规定立法权由议会协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共同行使,总统控制立法和司法大权,[2]因此立法中表现的是政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干涉体育运动。尽管该法有法西斯主义的遗迹,它却一直应用到1964年的军人政府上台后直至1975年。当时巴西军政府通过第6.251/75号法令,该法规定了规范巴西体育活动的一般准则,但该法仍然有国家干涉体育运动的特点。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任何有违政府利益的行动都是被禁止的,俱乐部所能做的只是服从政府的指示,从来不能发出任何疑问。
  巴西体育法经历的一个巨大的变化是1988年巴西联邦宪法的颁布。在该宪法217条
  定了体育运动问题。该法明确规定巴西联邦政府鼓励发展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体育运动,体育运动的推广有赖于私立的实体。并且,体育协会以及体育实体的组织和运作是自治的并受宪法保障,因此不再允许政府对体育运动进行干涉,巴西政府不能再插足和干涉体育组织的内部事务。国家司法机关只有在用尽体育裁判机构的内部救济后才能受理涉及体育纪律和体育比赛的争议法律诉讼,并且体育裁判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裁决。
  后来在1993年巴西政府颁布了第8.672/93号法令,该法也被称作济科法。该法的目的是把巴西立法适用于国际体育运动。其中,最大的修改是除了一些远离传统而比较现代的体育运动队设立了法人俱乐部外,在其他领域则没有实现设立法人俱乐部的可能性,因为体育运动的董事长和经理们不愿意把他们对其俱乐部的控制权转移给所谓的“体育商人”。另外,巴西政府于1993年3月24日通过了第9.615/98号法律,也即《贝利法》。该法吸纳了60% 的济科法,但却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其中“已过盛年”一词的消失尤其值得研究。
  考虑到巴西的足球文化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一个有争议的法律,《贝利法》自从其颁布以来也经历了删减。在其生效后的不到4年中就作了3次大修改,其中大多数是基于经济和政治上的利害关系,从来没有一次修改是基于体育运动而做出的。此类修改的范围是很大的,只有58%的条文未加改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