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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实务

 (三)盗窃案件举证、质证、认证中应注意的一般问题
 1、盗窃案件举证中应注意的一般问题
  盗窃案件一般是“从事到人”的调查过程,即公安机关在接到失主的报案后,去寻找和证明谁是盗窃人,所以,在盗窃案件举证中也要首先举出证明盗窃案件发生的证据,如失主的报案笔录或失主的口头证言,目击证人的报案笔录或口头证言,盗窃现场的勘查笔录及勘查人员的口头证言等。在盗窃案件中一般有赃款赃物可查,所以应举出被盗物品或其照片,并由侦查人员说明提取以上被盗物品或其照片的过程,以及由物证鉴定部门对被盗物品作出估价鉴定,以上物证及鉴定结论证明了盗窃行为的后果,是定罪和量刑的事实依据。对被告人认罪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的供述能证明盗窃的行为、盗窃的主观方面等要件,在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前提下,该供述是证明力较强的直接证据。对被告人不认罪的盗窃案件,必须举出大量的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是盗窃分子。如根据盗窃分子已留在盗窃现场的痕迹物证,如指纹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同一认定,从而证明被告人到过盗窃现场,然后结合从被告人住处搜出的赃款赃物等或者有证人指认被告人有销赃行为等证据,从而证明被告人是盗窃分子。再例如,抓获盗窃分子的证人的证言,如该证人目击了盗窃行为的发生过程,则该目击证言属于直接证据。对盗窃团伙所作多起盗窃案件,还应举证证明各被告人在每一起盗窃案中所起的作用,是主犯、从犯还是教唆犯。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待证案件事实的难易程度,应先易后难举证,并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另外,举证后还注意对证据的说明,即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或程序事实。针对不同的盗窃案件,可以一证一说明,也可以一组证据一说明。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等出庭作证。
 2、盗窃案件质证中应注意的一般问题
  控辩双方一般会针对盗窃案的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司法实务中,盗窃案件质证中普遍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有(1)家庭内部人员盗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内部人员盗窃处理的原则是: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应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辩方若用该条进行质证时,应举证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属于同一家庭成员。控诉方则应考虑该案件是否属于“应按犯罪处理”的特殊情况。如符合这种情况,控诉方应提出证明“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证据。在以上证据属实的情况下,辩护方应提出由于案件确属近亲属间的犯罪,与一般社会上盗窃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秘密窃取行为的问题。针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秘密窃取”进行质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a)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主观上的故意反映在客观上,是以避开他人知道的方法获得财物。在“秘密窃取”的过程中,即使被人发现,而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现,也应认定为“秘密窃取”。(b)盗窃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被盗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而对于其他人有时是公开明取。例如,几名盗窃分子开着一辆卡车,当着过往群众的面,将停在居民楼前的一辆摩托车运走,群众还认为他们是运走自己的车,直到失主前来取车,才发现被盗。此案仍定性为盗窃。(c)“秘密窃取”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并非贯穿在盗窃犯罪的全过程。若行为人在盗窃犯罪的预备阶段,公开玩弄花招为窃取作准备,而在着手取得财产时是秘密行为的,仍为盗窃。如某乙在地下黑市交易市场高声呼喊“工商局的人来了”。然后乘众人惊慌外逃之机,秘密取得他人财物。本案仍应定盗窃罪。①因此,在质证中控辩双方应密切关注与案件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条件、环境及被告人的行为细节等相关的证据,从客观事实出发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以上情节相关的“秘密窃取”的证据应是质证的重点。(3)盗窃数额的问题。盗窃数额是 对盗窃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也是在质证中控辩双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对盗窃数额的质证,控辩双方应注意对相关的有价证券、票证、单据、物品清单、估价单等书证的审查、运用。以下问题应加以注意:对赃物的估价是否科学合理、估价的程序是否严格;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数额与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存在不一致;特殊盗窃对象的数额计算,如;盗窃增值税发票数额的计算、盗用电信号码的数额的计算、盗窃信用证的数额的计算等等。另外,盗窃次数也是认定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刑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即为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仍可以构成盗窃罪。所以证明盗窃次数的证据也是很重要的。
 3、盗窃案件认证中应注意的一般问题
  在盗窃案件中,控方负有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责任。因为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的特点,所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案件中,控方往往只有间接证据,如失主的报案笔录、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查获的赃款赃物、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等。对于只有间接证据的盗窃案件的认证,应首先分析各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然后分析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全部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证据链条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才能达到证明标准。若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则未达到证明标准,应判被告人无罪。在认证中应注意运用同一认定的理论,例如,将盗窃分子遗留在现场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比较达到同一认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可以对用留在失主处的丢失物的发票,包装物等与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查获的物品比较进行同一认定,证明从犯罪嫌疑人住处查获的物品就是被盗物品,再通过证人辨认证明犯罪嫌疑人曾事先采点,事后销赃等,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即为盗窃分子。对被告人认罪的盗窃案件,应着重对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认证,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多次认罪供述基本一致,从未翻供,有罪供述的内容有赃物、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佐证,从而证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被告人供述可以作为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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