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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实务

  证据九 鉴定人孙某出庭作证,经过控辩双方对孙某鉴定资格的主询问和反询问后,鉴定人孙某当庭宣读了物证鉴定结论书:即勘验现场时在胶带纸胶面上所提取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某右手食指所留,其他五枚指纹除一枚指纹特征太少无法认定外,其余四枚均是被告人王某的指纹。“证据九”证明被告人王某到过白云储蓄所的被盗现场及所租住的房屋。
  以上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明被告人王某不但具有作案时间,而且到过白云储蓄所被盗现场及所租住的房屋,加上从被告人王某所租用的房屋内搜出的盗窃工具及16万元赃款,以及被告人王某开立存款帐户、租赁房屋的证据,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王某使用调制解调器通过电话线将自己的计算机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连通,侵入银行的储蓄网点计算机系统实施了盗窃行为。以上证据还充分证明被告人王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被告人王某声称自己是受一位不知名的人的雇佣,替他租了房子、开立了18本活期存折、并替他取款16万元,但主观上不知他在进行盗窃,自己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是为了取得雇佣费,并认为白云储蓄所应对本案的发生负一定责任。自己多次出入该所开立了18本活期存折都没引起储蓄所的警戒,该所管理松懈,安全意识差,从而导致盗窃案的发生。
  当控方质问被告人王某为什么在白云储蓄所的被盗现场留有他的指纹时,王某没有回答。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能充分地证明王某犯盗窃罪。因为证明王某操纵计算机盗窃72万元银行资金的证据只有盗窃现场的一枚指纹,该指纹留在胶带纸上,并不排除其他人陷害王某的可能性,从控方举出的证据来看,也还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评议 ,然后继续开庭,当庭认证并宣判。合议庭认为:
  (1)被告人王某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对公诉方出示的关于被告人王某身份方面的证据予以采信。
  (2)盗窃事实存在。白云储蓄所职员张某的证言、证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刘某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共同证明盗窃行为已经发生,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但对于证人刘某的当庭辨认不予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为:第一刘某辨认时,辨认对象只有被告人,不符合混杂辨认的规则 。第二刘某承认当时没有看清取款人,只是凭感觉推测是被告人,因而其辨认结论不具有客观性。所以,对刘某的辨认结论不予采信。
  (3)被告人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对该事实王某本人虽然没有供述,并有以下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所在的单位领导耿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有作案时间;证人证言、存款凭条及其鉴定结论证明王某开立了18本存款帐户;房主郑某的证言及对租房合同书的鉴定结论证明王某租赁了房屋;证人证言及对取款凭条的鉴定结论证明王某取款16万元;对以上行为王某在辩解中也予以承认。虽然王某辩解其没有盗窃,但又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白云储蓄所的被盗现场留有他的指纹,而且其辩解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假如有其他人盗窃后逃之夭夭,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将已窃取的16万元带走,而且从时间上看完全有条件带走。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的时间是2000年10月6日,地点是白云储蓄所,手段是秘密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工具是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等,后果是非法占有银行资金72万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对王某的无罪辩解不予认定,另外对白云储蓄所管理松懈,安全意识差的被告人辩解,因该证据与王某的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也不予以认定。
  (4)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从以上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的证据中可以合理推断出王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5)被告人王某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王某盗窃金融机构,非法占有银行资金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264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合议庭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判决如下:一是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作案工具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等24件物品,予以没收。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服判,没有上诉。公诉方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对本案的举证、质证与认证的评述
 (1)对本案举证的评述
  在本案中,控方按照待证事实的难易程度,先易后难举证,即先列举证明盗窃罪的预备的证据:被告人王某为盗窃准备18个存折、租赁房屋的证据,然后列举提取赃款的证据,最后列举实施盗窃的证据,因为王某进行盗窃的预备和提取赃款的事实已得到证明,所以根据被盗现场的指纹很合理地推理出被告人王某实施了盗窃。本案控方举证中另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以证人、鉴定人等人证调查为主线,书证、物证在询问人证的过程中提出,从而使举证过程更加科学,也有利于质证与认证。如在询问侦查人员的过程中,提出勘验现场时取得的物证等。另外,在举证中穿插着质证,从而提高了庭审效率。
 (2)对本案质证的评述
  在本案的质证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充分性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本案中按下列顺序进行质证:(1)控方出示证据,辩方进行质证;(2)辩方出示证据,控方进行质证。本案中辩方对控方的鉴定人的资格以及辨认人的辨认能力利用反询问的方法进行了充分地质疑,从而为正确认证打下了基础。
 (3)对本案认证的评述
  本案认证中最显著的特色是运用综合印证和同一认定的方法进行认证。如证人证言与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经过同一认定,证明王某实施了犯罪预备并提取了赃款,以上证据加上犯罪现场王某的指纹以及留在所租房屋内的16万元赃款,审判人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逻辑推理,认定被告人王某就是实施盗窃的人。本案证据的一个特点是没有直接证据,靠大量间接证据来证明王某犯盗窃罪,对间接证据的认证要求是对犯罪的主要过程,即犯罪的行为都要求有证据加以证明。本案控方的证明达到了该要求,虽然辩方对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出了异议,审判人员认为该异议不具有合理性。另外,本案认证中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将不具有关联性的被告人辩解以及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的辩认结果予以排除。本案进行了当庭认证,并对认定的证据和排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说理分析,从而保证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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