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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实务

 
 三 、盗窃犯罪案件的举证、质证、认证
  (一)盗窃汽车案件的举证、质证、认证
 1、案情简介
 被告人经某、王某于2000年10月在天津市窃得大发牌汽车2辆,共价值人民币32000元,开往沈阳交由陈某销赃。陈某销赃后未将赃款分给经某、王某。2001年1月陈某亲自来天津,向经某、王某提出要2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于是经某先窃得1辆价值人民币26000元的大发牌汽车作为作案工具,后伙同王某于1月22日晚在天津市体院北居民区,窃得价值人民币147200元的黑色桑塔纳高级轿车1辆,后案发。
 2、本案的举证、质证与认证
 2001年9月4日某区法院公开审理陈某、经某、王某盗窃、销赃案。开庭前,公诉人分析本案证据,认为本案举证的焦点是有关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并围绕该焦点,按照先易后难的策略,安排了举证顺序。针对该焦点,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并申请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从而为控方的成功质证及合议庭的及时、准确认证打下了基础。
  在举证前,公诉人将举证的顺序向法庭作了说明:即将全案证据分为三组。先举经某、王某窃得大发牌汽车2辆并交由陈某销赃的证据;然后,举经某单独窃得1辆价值人民币26000元的大发牌汽车的证据;最后,举经某、王某、陈某合伙窃得1辆黑色桑塔纳高级轿车的证据。
   公诉人出示第一组证据,并分析说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一,证明被告人陈某、经某、王某的身份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经某、王某各自的户口簿;(2)被告人陈某、经某、王某各自的供述。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三被告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证明盗窃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据:(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0月21日早8时,发现其车库里的2辆大发牌汽车被盗。(2)2辆大发牌汽车各自的购车发票。(3)2辆被盗大发牌汽车各自的扣押和发还笔录。
 第三,证明盗窃2辆大发牌汽车的行为是经某、王某共同实施的证据:(1)经某、王某各自的供述,其中对盗车的时间、地点、手段及被盗车辆的型号、颜色等,两份供述相一致。该两份供述是经某、王某共同实施盗窃2辆大发牌汽车的直接证据。(2)经某、王某被讯问时有律师在场的全程录像。证明两份供述的取证程序合法。(3)经某、王某各自指认盗车现场的照片和指认笔录,均与失主报案的被盗现场相一致。(4)经某、王某分别从混杂的车辆照片中辨认出的被盗窃车辆与扣押并发还的被盗车辆相一致。证据(3)和(4)都佐证了两份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5)某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盗窃数额是32000元。
 第四,经某、王某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证明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第五,证明经某是该起盗车犯罪中的主犯,王某是从犯的证据:(1)经某、王某各自的供述均证明,盗车卖钱的歹念是经某先提出的,合伙盗车后,也是经某联系销赃的,经某在这起盗车案中起主要作用,王某起次要作用。(2)陈某的供述也证明,是经某与他联系销赃的。
 第六,证明陈某犯销赃罪的证据:(1)经某、王某、陈某的述供均证明,经某与陈某打电话联系销赃的事,并且经某、王某亲自将车交给了陈某。陈某供述其转手卖了14500元。(2)赃车的买主张某作证证实,他从陈某手里买了2辆大发汽车,付给陈某人民币14500元。(3)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提取2辆大发汽车的笔录及照片,将2辆大发汽车发还失主的笔录,共同证明此车即被盗的大发汽车。以上证据互相佐证,证明陈某销赃的事实成立。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经某、王某均未提出异议。法庭认为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法庭当庭予以认证。认定经某、王某合伙盗窃2辆大发牌汽车并交由陈某销赃的犯罪事实成立。
  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证明经某盗窃1辆大发牌汽车的犯罪事实:
  公诉方按以上的步骤,对经某单独窃得1辆价值人民币26000元的大发牌汽车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与质证。经某对盗车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王某也参与了该起盗窃,被盗的大发牌汽车是王某邻居家的车,王某曾借用该车并偷配了汽车钥匙,并为经某指点了该车的存放地点。因此王某是该起盗车案的主犯。而且他认为盗大发牌汽车的目的是将此车作为盗桑塔纳车的工具,因此陈某也应对这起盗车承担责任。但王某与陈某都辩解称没有参与该起盗车案。合议庭认为被盗财物的用途,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对经某辩称的陈某参与盗窃大发牌汽车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某申请,证人李某(经某的妻子)出庭作证,得到法庭允许。在告知李某作证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其基本情况以后,经某的辩护人刘律师对李某进行询问:
  问:证人是否认识被告人王某?(用手指向王某)
  答:认识。
  问:你简述一下王某来你家送钥匙的事。
  答:一天晚上8点多钟,王某来我家找经某,因经某不在家,王某就给我一把车钥匙,让我转交经某。
  问:你把钥匙给了谁?
  答:给了我丈夫经某。
  问:把钥匙给了你丈夫以后发生了什么事?
  答:听到我丈夫给王某打电话,问王某什么时间可以带他去看一下车。
  问:王某去你家送钥匙的时间是否是10月1日?
  答:记不清了。
  赵律师宣读了庭前对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证人李某证明王某去她家送钥匙的时间是10月1日晚上8点多。
  随后赵律师申请证人马某(派出所民警)出庭作证。告知马某作证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其基本情况以后,赵律师对马某进行询问:
  问:10月1日你是否值班?
  答:是。
  问:请你讲述一下10月1日晚上6点以后发生了什么事?
  答:10月1日晚上6点10分,我接到报警电话,说有人在街上打架。6点15分左右我赶到现场将正在打架的王某(手指被告人王某)和高某带回派出所。直到当晚10点多才将这起治安案件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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