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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实务

 第四,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和其他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因而,对盗窃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也是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要充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这直接关系到今后讯问效果的好坏甚至是成败问题。具体做法是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对已知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应了如指掌,详细全面的掌握。另外还要了解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了解其个人的习惯和素质。二是在初步了解已知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计划。主要包括讯问案件的简要情况,目的和要求,讯问的重点内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技巧,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对策等。该计划也可以依具体情况作随时变动。三是讯问有关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依据制定的计划采用适当的策略和技巧去了解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身份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社会关系、有无前科等。这是讯问所有犯罪嫌疑人所必经的程序。其次是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听取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第三还要注意在被讯问人承认有罪的情况下,应及时搞清盗窃犯罪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犯罪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手段、获取赃款赃物的数量及下落等,以便查证犯罪事实和收集其他证据。对于团伙作案的,应查明各个盗窃犯罪嫌疑人在该团伙中所起的作用,因为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时应同时讯问其犯罪的动机,查证有无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如为了给孩子治病而被迫盗窃和为了吃喝玩乐而盗窃在将来量刑时都是要考虑的情节,需要证据调查人员去核实。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收集有关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各种证据,当然,仅凭这种供述并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需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第五,搜查和扣押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在盗窃犯罪中,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是重要的物证形式,因此,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采取公开的或秘密的形式依法进行搜查、扣押,以搜集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搜查和扣押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禁止各种违法的搜查和扣押,以防止使获得的证据丧失证据能力。二是根据搜查对象和搜查目的制定出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搜查方案,防止漫无头绪和出现不必要的混乱现象。三是搜查行动既要迅速,又要准备充分,时机成熟马上进行,以防止赃款赃物被转移或销毁。但时机不成熟应避免仓促上阵,打草惊蛇。四是对搜查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及时依法采取扣押措施。五是对已获得的赃款赃物应力求找到失主,与失主的报案材料相核对。对无法获得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要尽力查明其下落,如被毁掉则尽力查到被毁痕迹,如赃款被挥霍,应力求找到购买的物品,赃物被变卖的,应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相关证明。
 第六,辨认。辨认也是盗窃犯罪的证据调查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常见的辨认种类有:对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失窃物品的辨认等。辨认的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需依法进行。
 第七,鉴定。鉴定是很多案件中采用的收集证据的方式,盗窃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尤其是对盗窃犯罪中各种痕迹物证的科学鉴定更是证明盗窃犯罪相关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进行痕迹鉴定,主要是针对盗窃现场的各种遗留痕迹进行鉴定。首先是对指纹进行鉴定,有些盗窃案件的犯罪现场留下了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指纹,而指纹作为物证对证实犯罪和查找犯罪嫌疑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计算机的广泛运用及联网,对收集的指纹和各种储存的指纹档案可以快速比对,大大提高了证据的运用效率,因此,证据调查人员在盗窃现场要千方百计的寻找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指纹,不要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其次是足迹鉴定。在盗窃犯罪现场同样也会留下各种足迹痕迹,如赤脚足迹,鞋印,袜印等。证据调查人员可据此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态、步幅等特征。有时也可以据此追踪犯罪嫌疑人。现场遗留的赤足印可以直接作同一认定,而鞋印、袜印则只能作为证据线索加以运用。第三是工具痕迹鉴定。盗窃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往往利用各种工具撬门、撬锁、爬窗、翻墙等。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留下各种工具痕迹,如擦痕、剪切痕、挤压痕等。因此,在盗窃犯罪的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现场的各种工具痕迹并进行鉴定;对各种遗留痕迹物证进行同一认定,以确定或排除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出入现场或是否使用相关的作案工具。对赃物价值的鉴定是将来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用其证明盗窃数额。以防止受害人多报价值或犯罪嫌疑人少报价值导致对盗窃数额的错误认定。
 4、辩方律师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途径、方法
  盗窃案件中辩方律师应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应遵循以下的方法和途径:
 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取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线索。例如,再一起盗窃案中,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得知,被告人是在一个朋友的劝说和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的,并将所盗的赃款全部退还了受害人。律师找到了被告的朋友,并向法院申请让其出庭作证,从而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处罚。
 第二,通过阅卷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发现控方证据的可疑之处并以此作为律师调查取证的突破口,从而发现对辩方有利的证据。例如,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中,被告人乙委托律师王某作其辩护人。律师王某在阅卷中发现,其中一起盗窃被告人乙并没有参与,但控方将团伙盗窃的总数额作为乙的盗窃数额。开庭时,律师王某通过举证证实这一事实,最后法院减去了乙没有参与的一起盗窃的数额,从而减轻了对被告人乙的处罚。
 第三,通过调查访问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首先,律师取证要依法进行,根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盗窃案件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受委托律师才享有调查取证权。其次,律师取证要不畏艰辛,因为律师调查相对于控方的侦查,开始的时间晚,实力相对较弱,困难重重,所以要锲而不舍。最后律师取证要讲究策略和方法,对不同的取证对象,或晓之以理正取,或旁敲侧击间接取。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最好由二人进行。律师在盗窃案件的取证中可以运用辨认的方法,核实证人证言,运用鉴定的方法,来提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的证据,来核定盗窃数额等。另外,律师还有权要求检察院或法院帮助其提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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