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盗窃犯罪案件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情节包括:
(1)初犯、偶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情节轻微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5)又聋又哑的人作案的。(6)属于盗窃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7)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
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是指控辩双方围绕盗窃案件,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要想查明盗窃犯罪事实,了解盗窃犯罪的各种情况,必须结合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靠证据所证明的盗窃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盗窃罪的取证,是举证、质证、认证的前提。盗窃罪的取证,分为控方取证和辩方取证两个方面。
(一)案例
1、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20日,B市某单位发生了一起集体宿舍被盗案。案发现场位于单位宿舍楼五楼,该楼住有几十名单身职工。中午下班后,发现五间宿舍被盗,丢失5000余元现金,未丢失任何其它物品。中午最先回到宿舍的是李某、刘某,发现被盗后立即报了案,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
2、本案的取证及点评
侦查人员首先进行了现场访问,得知当天上午最后一个离开宿舍的是马某,自述7点40分离开,楼上已无人。中午最先回到宿舍的是李某、刘某,发现被盗后立即报了案。同时得知走时宿舍的门全锁着,但门上的玻璃亮窗是开着的,纱窗是关着的。楼道内放着一张课桌,是原来就有的。经访问门卫,得知该单位制度很严,上班时间无人出入,单位的围墙很高,上面还有电网,外人不可能进入。综合以上访问情况,勘查人员制定出了勘验计划。确定中心现场为该楼被盗宿舍,外围现场为宿舍楼及整个厂区,计划先勘查中心现场,后勘查外围现场。随后展开调查工作。经勘查现场,发现被盗宿舍情况基本相同:门锁完好,门上方玻璃亮窗开着,纱窗靠插销部位有洞(可伸手把纱窗插销打开),亮窗下横梁有尘土擦痕,门里面锁炳有金属划痕,门外面中间部位有鞋子擦痕,室内翻动较乱。在楼道内放着的课桌上有脚印痕迹,在楼里厕所内发现一截铁棍。综合以上情况,勘查人员认定是犯罪嫌疑人登着桌子从门上亮窗进入室内盗窃。但后来发现,如从亮窗爬进的话,横梁上应有较大面积的划痕,可现场横梁的划痕面积很小,并靠横梁左侧。后找人试验,无论多小个子的人均不能产生如此小面积的划痕。后经反复推敲,调查人员考虑到门里面锁炳的划痕,厕所里面发现的铁棍,楼道里的桌子及门中部的鞋印,推定可能是用手拿铁棍伸到门里捅开门锁,用脚尖顶开门进入宿舍实施了盗窃行为。据此,将调查重点放到铁棍的来源上。经查,该单位只有某车间有这种铁棍,且有人见到孙某拿着铁棍出了车间。后对孙某进行了调查,确认就是其所为,并从其衣服柜子内起获了尚未转移的赃款。
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了以下证据:
(1)勘验了现场,提取了相关的痕迹物证,包括楼道内桌子上的鞋印,门上亮窗的下横梁的尘土擦痕,门里面锁柄的划痕,楼里厕所内的一截铁棍。
(2)询问了受害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每个受害人丢失钱物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
(3)询问了报案人员,了解案发现场的初始情况。
(4)对鞋印进行了物证鉴定,该鉴定结论与后来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的鞋底的花纹相一致,从而获取了侦破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线索。
(5)讯问犯罪嫌疑人孙某,取得其对盗窃动机、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的供述,该供述与以上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互印证,证明其供述的真实性。而且犯罪嫌疑人孙某还供述了赃款的藏匿地点。
(6)在犯罪嫌疑人孙某的带领下提取了赃款,该赃款与受害人丢失钱款数目一致。
本案是典型的“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即先发现财物被盗,再追查盗窃分子。通过现场勘验,现场询问缩小了侦查范围,并通过逻辑推理,将铁棍作为破案的重要线索,终于追查到了犯罪嫌疑人孙某,并以孙某的供述为线索,进一步查获了赃款,该赃款与被害人丢失的钱相一致,并与对鞋印的物证鉴定结论一起,印证了犯罪嫌疑人孙某供述的真实性。
(二)盗窃犯罪案件取证应注意的一般问题
1、盗窃犯罪案件的特征
第一,作案行为人事先确定作案目标,犯罪预备工作充分。作案行为人为了作案能够得逞,即做到盗窃的秘密性而不被受害人当场发现,在作案前往往都要做充分的准备工作,想方设法准备各种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如选择作案目标,熟悉受害人的活动规律,熟悉地形地物、出入的通道,购买各种犯罪工具,事先选择销售、藏匿赃物的渠道、地点等。这种充分的准备工作给证据的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这种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又给获取盗窃犯罪预备阶段的各种证据创造了条件。
第二,盗窃现场一般留有多种作案痕迹。就盗窃案件而言,除了高科技盗窃犯罪、扒窃之外,作案现场一般都留有多种作案痕迹。这种作案痕迹既包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造成的各种破坏痕迹,如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足迹、破坏物品痕迹等,也包括作案行为人为了掩盖各种犯罪痕迹做出的各种掩饰性痕迹,如为了破坏现场做出的各种擦痕、砸痕等各种掩饰性痕迹。从这些痕迹物证中可以获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资料,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职业技术特征、职业习惯、偶犯、惯犯、是否流窜作案等。
第三,盗窃案件大多有赃款赃物可查。和其他的刑事犯罪相比较而言,盗窃犯罪都要涉及到赃款赃物,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在实施完犯罪后就销声匿迹,他们还要想方设法处理或使用盗窃的赃款赃物,如挥霍赃款,变卖赃物等,这个过程是盗窃犯罪行为完成后的一个必经过程,因为犯罪分子盗窃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占有的目的当然就是为了使用或变相使用赃款赃物。鉴于以上原因,就决定了在绝大部分盗窃犯罪案件中都会有赃款赃物可供调查,许多盗窃案件的侦查往往从查赃款赃物的去向入手,从而查获犯罪嫌疑人,侦破全案。
第四,某些特殊的盗窃案件又具有本身的特征。一些特殊的盗窃犯罪,如比较常见的惯窃犯罪,惯窃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往往带有个人的一些习惯,如专门窃取高层居民楼、专门窃取某种特殊物品、专门窃取牲畜等。从惯窃犯罪中,往往容易发现作案行为人的一些个人爱好,个人职业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等。可以通过并案调查来发现一些相似的东西。另外,近些年出现了各种高科技盗窃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盗窃,利用盗接通信线路、复制码号的盗窃等,这些犯罪高科技特征非常明显,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专业技术特长,文化程度、工作性质等方面的特征。依靠这些特征,可以缩小侦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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