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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

  对于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管辖原则来确定。还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合同纠纷与技术合同纠纷并非相同,一般情况下纯粹的商标使用合同纠纷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因此其管辖的确定不能依照《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精神来处理。但如果商标合同有涉及到技术合同内容的,或者商标合同中包含技术合同内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内容和商标合同内容都发生争议的,则按照技术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
  最后,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由于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因起诉,因此该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
  (三)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
  商标法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属于诉前财产保全,笔者以为二者不能等同,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制度所不能涵盖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可称为“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诉讼保全的一种,财产保全与诉讼保全也并非同一概念)。我国商标法对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财产保全进行了区分,例如商标法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这种制度应当有特殊的管辖法院,《解释》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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