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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

  2、该解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当作扩大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专利案件侵权行为地的规定,笔者以为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地的实施地应当具体包括下列各地: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地;假冒他人商标行为的实施地;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实施地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的销售地等。
  3、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查封扣押地。
  (二)商标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是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含义,实践与理论中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说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地,一个合同的特征履行地是唯一的,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当是唯一的。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并且往往有多项义务,因此其履行地并非一定是唯一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指的是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履行地,合同纠纷由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管辖,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例如当事人对于付款义务发生争议,则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付款义务的履行地。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一致的,或者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一律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62141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依据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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