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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中的第一个案件胜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背景概述

  

  3月22日,中国与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美方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并着重要求美国政府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团还向美方提供了贸易补偿要求,并声明保留根据WTO协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41] 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42] 4月11、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在日内瓦与美方举行了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磋商中,6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保障措施表示遗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中方立场。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 [43][44] 鉴于中国政府已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正式双边磋商,但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按照WTO相关程序规定,我驻WTO代表团于5月17日(日内瓦时间)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45] 5月27日,中国正式向WTO请求设立专家组。[46]WTO于6月24日设立本案中国专家组。后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争端各方进行协调,由同一专家组审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8方提出的请求。[47]中国随后与其他起诉方一起,参加了本案的所有程序。 此外,中国自5月2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从5月24日起的180天内,对9种钢铁进口产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48] [49]


  

  11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10.3-23.2%)。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二、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五、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50]至此,中国正式采取了第一个保障措施。


【作者简介】
李中石,法律学者。
【注释】 见WTO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_e.htm。
本案起诉方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该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见欧共体官方网站: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3/1002|0|RAPID&lg=EN。
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将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见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
本案还有7个第三方: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马来西亚撤出第三方。
欧共体第一次书面陈述,第2段。
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第1段。
美国负责保障措施调查的主管部门是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它发表的调查报告,全面说明了调查的过程,对进口增加、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等采取保障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就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建议。因此,该调查报告是了解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基本文件。该案调查期为6个月,调查报告于2001年12月作出。ITC6名委员全部参加了调查。具体进行调查的人员共29人,其中,负责人(director of operations)1人,调查员(investigators)3人,产业分析师(industry analysts)7人,经济师(economists)5人,财务分析师(financial analysts)4人,律师(attorneys)7人,高级统计师(senior statistician)1人,调查监督员( supervisory investigator)1人。调查报告共1150页,分三卷。该报告见USITC网站:ftp://ftp.usitc.gov/pub/reports/opinions/PUB3479.PDF ftp://ftp.usitc.gov/pub/reports/opinions/PUB3479B.PDFftp://ftp.usitc.gov/pub /reports/ opinions/PUB3479C.PDF
ITC提交总统的报告由美国贸易代表(USTR)审查,就是否及如何采取措施向总统提出建议,由总统决定并对外宣布。总统采取的措施可以与ITC的建议不同。
见美国贸易代表网站: 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201/2002-03-05-POTUSstatement.PDF
见美国贸易代表网站: 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2/03/20020305-7.html
产品排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期间的排除。在调查后期,ITC就曾收集产品排除意见,发布了“排除请求数据表格”(Exclusion Request Data Sheet),让要求排除产品者填写;并且从这个表格的内容看,在此之前的调查期间,也可以提出排除请求(http://www.usitc.gov/steel/)。
二、USTR决策期间。ITC作出损害裁决后(向总统提交建议报告前),USTR “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Trade Policy Staff Committee ,TPS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要求就产品排除等问题提交意见(其他问题包括:应当采取什么行动以促进积极调整;对ITC的肯定裁决,总统应采取什么行动)。公告称,生产商、进口商或购买商提出的排除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归类、商业名称和进入美国的海关税则号;产品的物理特征;请求排除的理由;生产商的名称、住址;美国每年消费总量;美国每年生产总量;美国替代产品情况。这些请求将公布,供其他人对排除请求发表意见。(66 Fed. Reg. 54321, 54322-54323 (October 26, 2001),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2001_register&docid=01-27134-filed)。美国总统发布命令后,USTR又发布通知,对具体的排除程序作出了说明:USTR将对排除请求提出一些问题,请求方必须回答,同时其他人可以继续对提出反对意见;对排除请求将进行个案评估,但授予排除不得影响保障措施的目标。USTR在考虑是否排除时,将考虑该产品目前美国是否生产,是否有替代的可能性,资质要求是否影响请求者使用国内产品的能力,库存情况,该产品在美国的生产是否很快就能达到市场需求的数量,以及其他因素。(Information on Product Exclusion Requests Under Section 203,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201/203update.htm)。
三、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后。据此,到8月22日,USTR和商务部一起,共宣布了7批产品排除,有727个产品被排除在外,理由是美国生产商不能充足供应这些产品。至此,第一年(2002年)产品排除结束。(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shtml)。(7月3日,美国总统又发布命令,称根据美国贸易法的授权(即203(g) of the Trade Act (19 U.S.C. 2253(g));根据该项规定,总统有权对保障措施行动进行“有效和公平的管理”(efficient and fair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feguard measures),将排除产品的期限延长到8月31日。(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2/07/20020704-1.html)。)
四、年度排除。12月,USTR又发布通知,要求当事方申请年度排除,即每年3月份进行的排除。(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14mar20010800/edocket.access.gpo.gov /2002/02-33002.htm)。
见美国贸易代表网站: 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201/2002-03-05-annex.PDF
见美国贸易代表网站: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201/2002-03-05-201remedy.PDF
多数ITC委员建议采取关税配额措施,配额内数量大致相当于2000年的进口数量,配额外关税为20%。
ITC建议的是20%。
ITC建议的是20%。
ITC建议的是20%。
ITC建议的是10%。
这比ITC多数委员建议采取的关税配额措施的救济程度要高。
与ITC的建议相等。
与ITC的建议相等。
比ITC建议的关税低。
ITC委员对进口是否为严重损害的实质性原因意见分歧。
ITC委员对进口是否为严重损害的实质性原因意见分歧。
见美国贸易代表网站: http://www.ustr.gov/sectors/industry/steel201/2002-03-05-exclusions.PDF
本节内容主要参考邓德雄“欧美钢铁纠纷与欧盟做法调研报告”(未发表)。
2002年3月20日,美国政府对进口钢材实施保障措施以来,各国对美出口钢材深受影响。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继3月份进口钢材减少后,4月份美国进口钢材再度下降,较实施保障措施前进口量增加的2月份减少了44%。其中,4月份美国进口日本钢材较2月份下降了43.7%;4月份美国进口欧洲钢材较3月份减少了12.7%,进口德国钢材减少了36.4%,进口英国钢材减少了56.1%。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30399_1.xml
从2001年到2002年,在OECD召开了5次高官会议(High-Level meeting),讨论钢铁问题。2002年12月18-19日召开的第5次会议,有美国、欧共体和中国等38个钢铁生产国家和地区参加。会议认为,世界钢铁产业的状况是严重的,很多钢铁公司苦苦挣扎,全球无效过剩生产能力造成了钢铁贸易的不稳定。会议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生产能力和产业调整。从1998年到2005年,可以关闭140百万吨生产能力。对生产能力和产业调整的政府间重点审查应当继续进行,并且鼓励产业的参与。研究协助钢厂关闭的可行性及成本。二、纪律。政府提供的补贴和贸易救济措施是两个引起关注的领域。应当首先加强补贴的纪律,制定一项旨在减少和消除影响贸易的补贴的协议;该协议应当考虑与WTO框架的衔接。此外,应当考虑安排自愿承诺限制开展新的补贴计划。以上工作主要由协助高官会议的“生产能力工作组”(Capacity Working Group)和“纪律研究小组”(Disciplines Study Group)负责,争取于2003年内完成。见OECD网站:http://www.oecd.org/EN/document/0,,EN-document-0-nodirectorate-no-12-37799-0,00.html
世界上很难找到另外一个像美国钢铁工业这样受到保护的产业。自1970年代的30年以来,美国对进口钢材实行了一连串的保护措施,包括:限制性配额、最低价保障、特别税、免征环保费、研发拨款;发起数百起钢铁反倾销诉讼;并多次启用WTO规则中的贸易安全条款;联邦政府保证的补贴性贷款;对钢铁企业的大笔养老金的支付;加上美国的政府倡导的国货运动“BuyAmerican”,营造了一个温室般的环境。
从1969年开始,美国政府就对钢铁产业实行了进口配额保护,据业内人士估计:从1975年以来,美国政府对钢铁产业的补贴已超过230亿美元。而据安永公司的估计,整个1980年代美国政府对钢铁产业的补贴已经超过了300亿美元。
见“美国钢铁业形状”, WTO信息查询中心网站:http://www.wtoinfo.net.cn/cgi-bin/news/Xhot_detail.php?id=113&catalog_id=5&flag=2
有分析认为,美国钢铁业的形状有以下几个原因:(1)近30年的贸易保护,美国政府宁愿采取行动抵制廉价商品钢材进口,也不愿采取根本的解决措施,致使美国钢铁企业的竞争能力严重下降; (2)美国钢铁公司相对于其它工业发达国家的钢铁企业,规模小,产量低。美国最大的钢铁公司——美钢联2000年产量为1068万t,仅占世界排名的第十三位,远远落后于新日铁、浦项、于齐诺尔、甚至宝钢公司,而现在已经破产的美国排行第四——年产量只有700万t左右的LTV钢公司,2000年排名仅为世界第二十三名; (3)美国钢铁工业不论是设备还是技术严重老化,研究、开发能力差。与世界排名前几位的大公司相比,技术、设备、规模远远落后,从而导致产品品种单一,成本居高不下; (4)大量进口钢材冲击美国的钢材市场,2000年进口钢材量相当于美国国内粗钢产量的37%; (5)能源价格上涨,导致钢材产品成本价格的提高; (6)美国经济近几年增长明显减缓,使市场需求受到一定影响。
见“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的形势及问题”, WTO信息查询中心网站:http://www.wtoinfo.net.cn/cgi-bin/news/Xhot_detail.php?id=112&catalog_id=5&flag=2
欧共体于3月28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于3月29日起的180天内,对15种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14.9-26%的特别关税。见WTO文件:G/SG/N/6/EEC/1,G/SG/N/7/EEC/1,G/SG/N/11/EEC/1。
欧共体称,其采取措施的原因之一,是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导致了贸易转移。见: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2年3月28日。(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560/2002, 27 March, 2002)。
但欧共体措施所适用产品的范围,超出了美国产品的范围。欧共体的解释是,美国的措施不限于保障措施,还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这些措施都导致了贸易转移。
此外,针对欧共体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美国向WTO提起了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于2002年9月16日成立了专家组。
9月27日,欧委会宣布,对7种进口钢铁产品(非合金热轧盘条、非合金热轧板卷、非合金热轧窄条、合金热轧板材、冷轧薄板卷、管接头、法兰盘(不含不锈钢))采取最终保障措施。该措施为关税配额,即配额外的进口增加17.5-26.0%的关税。该措施为期3年,到2005年3月28日终止。但欧共体称,由于该措施所针对的是美国保护主义措施所带来的贸易转移,因此如果美国废除了这些措施,欧共体的措施也将终止。欧委会新闻发布稿没有明确说明是哪些美国措施,即仅仅是保障措施,还是包括其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但欧盟贸易委员Pascal Lamy说,如果美国在WTO对保障措施案作出裁决后5天内取消该措施,那么欧共体的措施也将立即终止。从此也许可以认为,此处的美国措施仅仅是指保障措施。但这与欧共体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时所说的针对美国的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所导致的贸易转移,似乎有一些不一致。而如果美国措施是指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多个方面,那么美国似乎不可能全部取消这些措施,尽管有可能在保障措施败诉后取消这一措施。因此,欧共体的措施是要实施3年的。欧委会新闻发布稿见欧共体官方网站: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doc=IP/02/1387|0|RAPID&lg=EN
欧共体报复清单于5月14日向WTO通报。报复清单分短单和长单。短单涉及干鲜果品等农产品,服装等纺织品,以及部分轻工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约3.64亿美元,可于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内,即6月18日之前实施。长单涉及农产品、纺织品、五矿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征8-30%关税,金额约5.84亿美元,可于WTO裁决美国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规定后实施。但美国在采取保障措施后,公布了多批产品排除清单。有报道说,9月25日,欧委会作出决定,放弃采取短单报复措施,因为“美国已经给了欧洲钢铁进口商足够的免除优惠(约一半的欧盟钢铁被排除在外),报复性措施已经失去了当初的意义”。见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网站:www.sccwto.net:7001/wto/china.jsp。但从9月30日欧洲理事会的决定看,欧共体并没有放弃短单报复(该决定只是说,美国的产品排除只涉及低于30%的美国保障措施对欧盟出口的影响,仍有40%以上的欧盟钢铁出口受到美国保护主义措施的影响;对于短单报复问题,理事会将在今后讨论)。见欧共体官方网站:http://europa.eu.int/comm/trade/pdf/gacconcl_300902.pdf
日本也提出了报复清单,后日本认为其对美钢铁出口产品多数被豁免(55万吨),宣布放弃对美报复。见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网站:www.sccwto.net:7001/wto/china.jsp?id=1981 (2002年8月26日)
主席是冰岛驻WTO大使Stefan Johannesson,另外两个成员分别是印度驻斯里兰卡外交官Mohan Kumar和新加坡驻WTO前副代表Margaret Liang。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
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59/11。
见WTO文件:WT/DS259/9。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
2001年中国累计出口钢材474.14万吨,其中出口美国钢材74.34万吨,占中国钢材出口总量的15.68%,占中国钢材生产总量的0.47%。从品种结构上看,板材总计出口26.03万吨,其中中厚板8.86万吨、薄板16.67万吨,薄板当中冷轧薄板8.71万吨。2000年是中国钢材出口的一个高峰期,其中对美国钢材出口129万吨,占中国钢材出口总量的20.05%,占中国钢材出口的0.98%。
因此,我国对美出口在我国钢材出口中占比较重要的地位,但占钢材生产总量的比重非常小。美国此次提高关税的品种基本上将使中国在三年内无法对美国出口。按照历年对美钢材出口的数据平均计算,美国提高关税降给中国至少造成7600万美元的直接损失(平均每吨钢材180美元,每年平均出口40万吨)。
根据2000年和2001年我国对美国钢材出口的品种上看,中厚板、冷轧薄板、镀锌板、镀锡板、无缝钢管、钢丝绳所占比例最大。另外,美国提高关税的品种并不是包括所有品种,对我国钢材出口的品种有影响的集中在板材、螺纹钢,对美钢材出口所占40%左右的无缝钢管、钢丝绳等不在范围当中。
从资料分析,此次提高美国关税对我国的主要板材生产企业、建筑钢材生产企业影响最大,其中宝钢、武钢、攀钢、马钢、首钢、唐钢相对来说影响较大。比如攀钢目前对美出口的钢材品种全在关税提高范围之内,并且都将被征收30%的最高税额。攀钢人士认为,美国此举可能使攀钢在美国的500万美元钢铁市场遭受致命打击。
见“美国提高钢铁进口关税对中国的影响”,WTO信息查询中心网站:http://www.wtoinfo.net.cn/cgi-bin/news/Xhot_detail.php?id=122&catalog_id=5&flag=3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2651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2691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670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47_1.xml
见WTO文件:WT/DS252/1,G/L/532,G/SG/D23/1,2 April 2002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联合新闻声明指出,联合磋商发出了全球钢铁市场的所有贸易方对美国保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的明确信号。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美国的保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要求。他们还对尽管上诉机构已对6起诉诸WTO的美国保障措施案判为违规,而美国仍然有计划地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的关注。他们最后要求美国立刻停止实施与WTO不符的保障措施。如果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
4月3日,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会见来访的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彭定康时说,中欧在反对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问题上协调了立场;美国发起的201钢铁保障措施案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自由贸易的发展。中欧应共同努力,致力于维护自由贸易,防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01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3999_1.xml
见WTO文件:WT/DS252/5,27 May 2002
见WTO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2_e/dsb_29july02_e.htm
见WTO文件:G/SG/N/6/CHN/1,G/SG/N/7/CHN/1,G/SG/N/11/CHN/1。
应韩国政府要求,6月20日,中韩在北京就我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举行WTO《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磋商。韩国在磋商中表达了对我临时保障措施的关注和立场。我方就韩方提出的问题做了澄清和解答。我方同时强调,中国实施临时保障措施是针对钢铁贸易转移对中国钢铁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符合WTO相关规定。同时,中国采取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进口商的利益,维持了现有钢铁进口流量,不会限制钢铁产品的正常进口。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7/20020700024131_1.xml
2002年1-6月,中国钢铁进口猛增37.5%,达1172万吨,由于美国钢铁进口已经由2月份的280万吨下降到5月份的160万吨,中国的钢铁进口已经超过美国,提前半年成为全球第一大钢铁进口国。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08/20020800035058_1.xml
]见外经贸部网站:http://www.moftec.gov.cn/article/200211/20021100048856_1.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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