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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中的第一个案件胜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背景概述

  

  (二)美国对钢铁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原因及其影响 美国对外宣称,美国钢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他钢铁生产国一直对钢铁市场进行干预,对其钢铁业直接提供财政支持,造成全球钢铁产量严重过剩,世界市场供大于求。因此,美国产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现在,美国钢铁行业财务困难,利润大幅下降,投资和市场份额收缩,许多企业已经寻求破产保护。美国对钢铁进口实施暂时的保障措施,是为了给美国钢铁产业提供一个机会,使之调整适应外国钢铁的大量进口。 但人们普遍认为,在将于2002年11月举行的国会中期选举中,总统为共和党争取钢铁工人的选票,以及在经合组织(OECD)中给久拖不决的钢铁全球限产谈判施加压力,[27]并且利用保障措施给钢铁业提供产业调整的机会等,是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真正原因。 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美国国内产品竞争和产业结构的问题。2000年,美国钢铁产量1.12亿吨,是世界第三大钢铁生产国。美国有13家综合钢铁厂(integrated producers),65家小钢厂(minimills)。小钢厂技术先进,生产成本低,员工包袱轻,其生产的产品对综合钢厂形成了有力的竞争,压低了产品的价格。而综合钢厂由于需要承担的退休员工社会保障成本过高等原因,技术更新和产业调整缓慢。美国钢厂众多,形成了产量过大,产品整体竞争力不强状况。[28] 相比之下,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其钢铁行业的结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实施较为严格的政府资助管理规则和竞争规则,对钢铁结构进行市场化调整。钢铁行业兼并收购之风盛行。欧盟多数钢铁产品由少数几家在全球钢铁行业最具效率的钢铁公司生产,在全球钢铁10大钢铁企业中,欧盟就占了5家。其结果是欧盟钢铁行业在国际钢铁市场上的竞争力得以提高。 美国将钢铁行业的困难归咎于进口增加,并且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钢铁生产国纷纷指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认为这将对刚刚开始的WTO多边谈判造成不利的影响。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与美国举行了《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磋商。 由于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使得原来向美国出口的钢铁流向其他国家,一些国家对这种“贸易转移”可能产生的对本国钢铁行业的影响进行调查,其中,欧盟于2002年3月,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29]此外,欧盟、日本等国家还向WTO通报了准备对美国产品实施贸易报复的清单。[30]同时,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国家将美国保障措施提交WTO,要求裁决其违反WTO的有关规定。这在WTO争端解决的案件中,无论从涉及国家的数量,还是从对贸易的影响,都是首屈一指的。


  

  四、本案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程序


  

  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与美国的磋商于4月11、12日在WTO举行,新西兰和巴西与美国的磋商6月13日举行。由于磋商没有解决争议,DSB同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并且于7月25日确定了专家组人员。[31]专家组和当事方于10月29-31日和12月12-14日举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substantive meeting)。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 值得提及的是,根据《争端解决谅解》(DSU)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本案涉及多个起诉方,应由单一专家组审理。但各方磋商请求的提出时间不一样,最早的是欧共体(2002年3月7日),最晚的是巴西(5月21日)。这就涉及如何将前后相差两个多月的争议合并到一个专家组的问题。 DSB分别在其5次会议上[32]设立了专家组,但同意由同一专家组审理本案。[33]这主要是当事方协调的结果。美国与巴西于7月18日达成程序性协议(procedural agreement),对设立单一专家组作出安排:一、美国同意巴西在60天磋商期限结束前请求设立专家组,并且不在考虑此项请求的第一次DSB会议上(7月29日)反对接受巴西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二、双方同意由根据欧共体请求设立的专家组(6月3日)审理本案;三、所有当事方都可以对专家组的选择发表意见;四、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应于专家组成立5周后同时提交;美国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其后5周内提交;当事方于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后4周同时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34]


  

  在此之前,7月15日,美国与其他7方也签订了一个程序性协议,对新西兰的磋商期限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以及各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时间作出了类似的安排。[35]由此可见,当事方在设立单一专家组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 另外,在该案中,8方为了使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多次开会协调立场和观点,使得各自书面陈述(written submission)的内容避免冲突,并且统一用语,共用附件。在专家组开庭审理时,8方也对众多的法律点作了分配,分工陈述,相互补充。因此,在多个起诉方的案件中,起诉方之间的协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五、中国参与该案的情况 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36]因此,2001年6月28日,ITC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政府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37] 随后,中方聘请美国律师,于7月24日,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名义,代表中国钢铁产业向ITC正式递交了参加201条款调查的申请文件以及对企业提供的生产数据予以保密的申请。这两份文件的按时递交,确保了我钢铁产业可全面参与后续程序的调查,并在后续程序中为自身合法利益进行有效抗辩。[38] 美国总统公布对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将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政府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39] 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中国政府同时发表声明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到此举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损害。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而是其内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只会阻碍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况且,中国向美国出口相关钢铁产品占美国进口同类产品比例很小,根本未对美国钢铁业造成严重损害,中方要求美方应充分注意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问题。中美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具有很大的互补性。中方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尽快解决中国关注的问题,避免中美经贸关系受到损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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