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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中的第一个案件胜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背景概述

  

  (二)总统令[9] 总统令的标题是“促进积极调整,应对某些钢铁产品的进口竞争”(To Facilitate Positive Adjustment to Competition From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 总统令称2001年12说19日,ITC向提交了报告,认为10种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对具体产品进行了描述。 根据美国贸易法的规定,当ITC委员的表决结果是肯定与法定各占一半时,则总统可以采用任一决定。为此,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总统决定采纳肯定一方的决定。 为此,总统决定对下列10种产品采取行动: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具体措施为:对板坯实施关税配额,时间是3年零1天,每年配额递增,关税递减;对其他产品增加关税,时间为3年零1天,每年税率递减。 以上措施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但加拿大、以色列、约旦和墨西哥除外。 总统令称,这些措施是为了促进美国产业的调整。如果总统发现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可以降低、修改或终止现在采取的措施。另外,如果总统在30天内,根据美国与WTO成员按照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3款进行磋商所达成的协议,认为有必要降低、修改或终止保障措施,则在40天内予以宣布。在总统令发布后120内,美国贸易代表(USTR)有权考虑进一步免除某些产品的请求。每年3月份,USTR有权决定是否免除某些产品。[10] 这些措施从2002年3月20日生效,到2006年


  

  (三)总统令附件:对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修改[11] 美国贸易法授权总统为实施这些措施,修改关税税则。这个附件对措施涉及产品的税则进行了具体修改,包括产品的详细描述,关税税率,板坯数量在国家之间的分配等,以便海关实施。应当说,这是对海关的具体操作要求。 (四)具体救济清单[12] (1)板材(certain flat steel) 板坯(slabs):第一年5.4百万吨,配额外关税30%;[13]第二年5.9百万吨,配额外关税24%;第三年6.4百万吨,配额外关税18%。 成品板材(包括中厚板(plate)、热轧薄板卷(hot-rolled steel)、冷轧薄板卷(cold-rolled steel)和涂镀薄板卷(coated steel)):第一年关税30%;[14]第二年关税24%;第三年关税18%。 (2)热轧棒材(hot-rolled bar):第一年关税30%;[15]第二年关税24%;第三年关税18%。 (3)冷轧棒材(cold-finished bar):第一年关税30%;[16]第二年关税24%;第三年关税18%。 (4)螺纹钢(rebar):第一年关税15%;[17]第二年关税12%;第三年关税9%。 (5)焊管类产品(certain tubular products):第一年关税15%;[18]第二年关税12%;第三年关税9%。 (6)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和法兰盘(carbon and alloy fittings):第一年关税13%;[19]第二年关税10%;第三年关税7%。 (7)不锈钢棒材(stainless steel bar):第一年关税15%;[20]第二年关税12%;第三年关税9%。 (8)不锈钢杆材(stainless steel rod):第一年关税15%;[21]第二年关税12%;第三年关税9%。 (9)不锈钢线材(stainless steel wire):第一年关税8%;[22]第二年关税7%;第三年关税6%。 (10)镀锡类产品(tin mill products):[23]第一年关税30%;第二年关税24%;第三年关税18%。 (五)发展中国家排除及不排除的产品[24] 来自作为WTO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如果在最近的代表年份,其进口份额不超过美国总进口的3%,且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总合不超过9%,则保障措施不适用于这些国家的产品。总统命令中共列出了阿尔巴尼亚、智利、印度、泰国和津巴布韦等99个国家。美国将普惠制受惠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但巴西、印度等7个国家的部分产品未被排除适用。


  

  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背景


  

  (一)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历史及其影响[25]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进口产品适用“贸易救济法”(trade remedy laws),从而对国内产业进行贸易保护的国家之一。有资料显示,从1897年美国对原产于德国、阿根廷、丹麦、荷兰、法国、比利时和原奥地利-匈牙利的糖提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至2001年底,美国共对进口产品提起不少于2771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从1974年《美国贸易法》制定以来,直至2001年底,美国共提起了73起保障措施立案。2002年,美国正在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约308项,其中反倾销措施令248项、反补贴措施51项、保障措施9项。 在美国贸易保护措施调查中,钢铁产品成为主要受调查产品之一。根据可获得的资料的记载,美国对钢铁进口进行贸易保护措施调查最早可追溯到1921年。在该年度中,美国共对从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钢铁及钢铁制品提起了5件反倾销调查。从1921年至1979年的59年间,美国共对进口钢铁提起了100多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年均立案数约为1.7件,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总立案中所占比重不足10%;1980年至2001年底,美国对进口钢铁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数大约为538件,年均立案数约为25件,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总立案中所占比重约为42%;而从1995年至2001年短短7年时间里,贸易保护措施立案数(含3起保障措施立案)则高达约201件,年均约为29件,在其年均贸易保护措施总立案中所占比重高达66%。2002年,美国对钢铁产品正在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约179项,在所有贸易保护措施中所占比重为58%。 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进口、[26]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为该产业的调整提供一个较长的缓冲期、增加财政收入甚至促进经济复苏等作用。但美国是全球钢铁的主要进口国。以1999年为例,美国当年共进口钢铁3310万吨,在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总进口量(9420万吨)中所占比重为35%。因此,美国对钢铁进口所采取的任何限制措施均可能给全球钢铁贸易带来一定的影响。钢铁保护之风盛行也可能引起国际钢铁贸易格局的动荡,减少钢铁市场和价格的可预见性。这种状况除了对本国相关行业及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之外,也可能对出口国和地区的生产、就业等带来不利影响。20世纪90年代,国际市场上钢铁产品的价格非常不稳定,这与钢铁领域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应该说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如果频繁采取与多边贸易规则不符的贸易保护措施,则有可能被认为在向出口国和地区的钢铁生产商转移本国钢铁行业重组的成本,这无疑会被视为是一种旨在向外国出口生产商转嫁损失的不公平行为,其结果是使出口国和地区的钢铁生产商被置于与立案国生产商不同的位置上。 此外,如果一项保护措施带来全球范围内的连锁反应,带动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跟着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则不仅仅是对全球钢铁贸易带来影响的问题,有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对世界贸易产生影响,从而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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