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考夫曼批判了这种规范论辩(实践论辩)的实证主义进路。参见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297页。 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9页。 考夫曼、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101页。 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以下。 “解释学循环”的含义可以通过加达默尔的这样一段说明而予以理解:“一当某个最初的意义在‘本文’中出现了,那么解释者就为整个‘本文’筹划了某种意义。一种这样的最初意义之所以又出现,只是因为我们带者对某种特殊意义的期待去读‘本文’。”加达默尔 :《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页。 加达默尔的巨著取名《真理与方法》,然而在此书中,他既不谈真理,也不谈方法。对此,《哲学解释学》一书的英译者戴维·A·林格评价道:“哲学解释学的任务与其说是方法论的,毋宁说是本体论的。它力图阐明隐藏于各类理解现象之后,并使理解成为并非由进行解释的主体支配的事件的基本条件。”因此哲学解释学消解了主体,摈弃了方法。参见加达默尔:《哲学解释学》之编者导言。夏镇平、宋建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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