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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目标不仅仅是在目前的成员国内实现商法的统一与协调,而是要在非洲大陆范围内实现商法的统一与协调,《OHADA条约》向所有非统(非盟)成员国开放,在目前来看,要使非洲普通法国家也参与到该组织统一、协调商法的活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可以先将该组织内既有大陆法又有普通法的喀麦隆作为协调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之间商法的一个实验场。[27]可以预见,OHADA将在非洲大陆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运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2. 非洲在世界范围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运动中的成果
  从传统上讲,非洲国家对国际层面上法律原则的形成产生的作用很少或没有。在国际商法领域的统一与协调方面,只是近年来非洲国家才开始对一些普遍接受和适用的原则作出自己的贡献。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用下面这段话最好地描述了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前非洲国家的状况:
  “进来独立的非洲发展中国家已经仅在很小的程度上参与到目前在国际贸易法律的协调、统一和现代化的领域方面所进行的活动。他们是特别需要大量的、现代的法律的国家,这对于他们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平等是不可缺少的。”[28]
  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都是独立前的宗主国留下来的,有的现已完全过时。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伊始,非洲国家就同其他国家一起参与到委员会的工作中来。正如非洲法权威专家阿洛特教授所言:“非洲国家并未宣布放弃对世界统一法的讨论。我坚信,他们将比以前更愿意积极地、直接地参与此项讨论。”[29]
  非洲国家还通过直接采纳和实施国际公约的形式,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在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这对于非洲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当大的帮助,因为这些国家可通过参加国际公约的方式,满足他们为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所必需的现代化法规的需要。例如,截止2002年已有28个非洲国家批准或加入了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已有7个非洲国家加入了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且南非、加纳两国正考虑加入。此外,非洲国家还积极参与各种国际组织以实现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例如,截止2002年已有摩洛哥、埃及、南非三个非洲国家加入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有40多个非洲国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30]
  为更好地参与到世界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运动中,非洲还必须发展强大的贸易团体,该团体由对某些特定工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第一手经验及知识的商人组成,他们能表达此类工业的呼声,推动改革,“市场行为者的力量越大,越可能产生普遍接受的市场惯例,也许再进一步,将这些惯例转化成标准格式合同,并且最大程度的影响是,说服法院或立法者通过判例法或法典化的形式赋予这些惯例以法律拘束力”。[31]非洲还必须培训精通国际商事知识的律师和专门人才,他们和贸易团体一道能够在影响国际商事交往的重要而棘手的法律问题方面发展非洲的法理学、表达非洲的观点。
  除上述区域性和世界范围内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运动中的成果外,非洲各国在世界银行的援助下通过对国内商法的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32]
    四、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运动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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