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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

  3.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的途径
  有关法律全球化,目前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一开始就在世界范围内协商,制定全球性的公约来实现统一;另一种观点主张先采取区域性统一再到世界范围内统一的方法来推进法律的趋同。[20]对于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也存在着这样两种观点。例如,达特-巴赫曾指出:“非洲国家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只有置于以全球范围为基础而进行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更广阔的范围内才可能成功……而不是仅仅局限在非洲范围内”。而恩杜鲁却认为非常有必要在非洲范围内进行贸易法的协调,因为非洲各国国内法的多样化以及国际私法规则的复杂化严重阻碍了地区内部贸易。由于促进地区贸易和投资符合非洲国家的利益,有利于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它们必须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求得法律的协调和统一。[21]
  笔者认为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应首先在区域内进行,因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区域性的国际民商法统一化运动取得的成果更大,“地区性的法典编撰可能被认为是重要的,因为它减少了世界上商法制度的数量,并成为全球性统一的先兆”。[22]例如,可先在非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分别进行商法的统一与协调,然后借鉴非洲混合法系国家的做法,对非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商法进行统一与协调,再进行全球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些事项需要优先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统一与协调,而有些需要优先在区域范围内进行统一与协调,这两种方法也可同时进行。
  三、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的成果
  1.非洲区域性商法统一化、协调化的成果
  经过多年的努力,非洲国家在商法的区域性统一与协调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例如,1997年12月,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正式推出共同体旅行支票,使成员国间的金融和贸易往来更为便利,从而向实现单一货币和关税同盟的战略目标迈出重要一步。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为便利外国投资,决定制定共同体内统一破产法,形成统一的矿业政策;在东非,东非共同体国家除了一些特定货物外,开始互免关税。并且实现了货币的自由兑换,实施了商业银行营业标准化和资本帐户自由化,成立了东非证券管理局;在南部非洲,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国家在1996年8月就签署了关于实现地区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根据协议,共同体成员国将在8年内分阶段逐步消除货物与服务贸易关税和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在东南部非洲,东南非共同市场国家建立了贸易信息网,简化了成员国间的过境手续。为鼓励外资进入,东南非共同体市场国家放宽了原产地原则,外国独资产品也能享受共同体的优惠关税,只要产品符合共同体原产地四条原则中的一条。此外,共同体市场确定了2020年发行单一货币、建立货币联盟的新目标。[23]特别是新成立的非盟还将设立立法机构——非洲议会以及非洲法院、中央银行、非洲货币基金组织、非洲投资银行等机构,这将有力地推动非洲范围内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截至目前,在非洲国际商法的区域性统一与协调方面取得成果最为显著的当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该组织是根据1993年10月在毛里求斯签署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the OHADA Treaty)成立的,目前共有16个成员国。[24]其成员国不全是法语国家,例如,几内亚是说西班牙语国家,几内亚比绍是说葡萄牙语国家,而喀麦隆具有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这些成员国都具有普通法传统。该组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纳共同、简洁、现代的统一法、在司法机关内设立适当的审判程序、鼓励运用仲裁作为解决合同争端工具等方式对商法进行协调”(OHADA条约第1条)。该组织共有4个机构:部长委员会、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常设秘书处及地区司法学校。部长委员会由各成员国司法部长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它最重要的职责是批准新的统一法;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准备统一法的起草工作;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对OHADA法律(包括OHADA条约、统一法及其他可能采纳的规则)进行解释,对所有适用统一法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其判决在各国具有最高拘束力;地区司法学校主要是对成员国的法官进行培训。一旦一项统一法草案在至少有三分之二成员国的司法部长出席的部长委员会上通过一致赞成票被批准,自批准之日90日起,该统一法草案就成为一项在成员国内普遍适用的法律,而无需再通过国内立法将其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目前该组织已批准并已实施的统一法有:《一般商法统一法》、《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团体统一法》、《破产和清算程序统一法》、《仲裁法统一法》、《债务托收简易程序及执行措施统一法》。该组织正考虑制定下列统一法:《劳动法统一法》、《消费者法统一法》、《道路交通法统一法》。在2001年3月21-23日的例会上,部长委员会作出了一项声明,支持将下列目前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调整的事项进行协调:竞争法、银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及证据法。[25]有人认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在商法的协调方面比欧盟更有抱负,不象欧盟的法律,OHADA的法律是直接在成员国内适用的并且对这些法律的解释也是通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而得到协调”。[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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