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中,非洲各国通常采用统一法和示范法的形式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例如,1976年成立的英语非洲工业产权组织(ARIPO,the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for English-speaking Africa)曾制定了《英语非洲
专利法示范法》和《英语非洲
商标法示范法》两部示范法供英语非洲国家采纳。1993年成立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Organization Pour l’Harmonisation en Afrique du Droit des Affairs)已制定了大量的统一法供成员国采纳。目前,该组织制定的一些统一法已在成员国内开始实施。
在非洲法统一化、协调化的方法上,有的非洲国家还采用过“重述”(restatement)方法。“重述”是指通过对大量法院判例的报告和出版来促成法律的统一与协调。“重述”方法源于美国,它在统一、协调美国各州的冲突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述”的方法在对肯尼亚、马拉维、博茨瓦纳和加纳的习惯法的统一、协调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16]
此外,在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进程中还必须重视比较法的作用。比较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法律的统一与协调。由于非洲法律的多样性,“比较法研究在这些国家的法律的统一化,或至少在协调化过程中将是极其有用的”。[17]
2.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的内容
现在大多数学者都已认识到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不仅仅是国际商事领域实体法的统一与协调,还必须包括冲突法(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与执行等程序性事项)的统一与协调。例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2条就规定:“商法应理解为包括了所有调整公司、商人法律地位、债务清偿、担保及执行程序、企业清算及破产的规则,及
仲裁法、
劳动法、
会计法、销售法及交通法……及其他部长委员会一致决定应包括进去的法律。”
实体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必须关注影响非洲地区贸易与投资的法律方面,因此非洲国家必须关注这样一些问题:在成员国设立或运营企业的方便性、有关地区间货物交易和服务的支付问题、地区内人员流动和货物运输问题、地区内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对非洲各国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性的投资法进行协调和统一,以吸引外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18]
除了这些影响非洲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实体法问题外,还必须考虑下列问题:在非洲各国的贸易中,某项特定交易应适用何国法律?应在哪国法院就所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在非洲国家作出的判决能在另一非洲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些问题非常重要,必须作为提高非洲贸易措施中的一部分来看待。但非洲国家却对这些影响本地贸易发展的程序性事项(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以至于有学者称:“在跨国性的民事诉讼方面,没有一个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值得一提”。[19]因此,该是非洲国家关注协调影响本地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国际私法规则的时候了。首先这必须涉及在全非洲范围内制定在没有统一实体法规则的情况下规定成员国法院对某一地区内部交易应适用何国国内法的规则;其次,还必须涉及制定选择或规定某成员国法院对产生于地区内部贸易的争议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规则以及该法院在另一国调查取证的规则;最后,制定有助于非洲国家法院做出的判决能在另一非洲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规则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