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国家为扭转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正在被边缘化的局面艰难探索,逐步形成了联合自强、共谋复兴的重要共识。为迎接全球化的挑战,非洲国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致力于经济的一体化,首先主要是在地区间进行合作,进来逐渐关注整个大陆的合作。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南非共同市场、非洲经济共同体及2001年非盟的建立即为明证。非洲国家之所以致力于非洲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因为他们相信经济一体化能保证每个非洲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有助于整个大陆的进步和发展。为使经济一体化目标得以实现,非洲国家都表现出极大决心去消除有碍发展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因素,但在消除阻碍它们参与国际贸易、不利于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的法律的多样性方面没有表现出同样的决心。曾有人指出:阻碍西非国家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政治、经济、或社会方面的,还有其他更为重要方面的因素,即法律方面的因素。另一位非洲人士恩杜鲁对此也有同感,他认为“非洲经济共同体面临的非洲国家之间的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中,必须把目前存在于非洲的差异巨大的各种法律制度置于首位”。[11]他还指出:“贸易法和商业惯例的协调是地区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它经济一体化目标就不能实现。”[12]因此,非洲国家应优先克服不利于经济合作的法律方面的障碍,并且最主要的目标应是在经济合作的主要领域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与协调。实际上许多非洲国家早已意识到法律多样性对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负面影响,因此,“他们现在都高谈着寻求法律统一的决心”,[13]并已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进行商业领域法律的统一与协调。
以上论述的是非洲国家商法统一化、协调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此外,全球化时代法律文化交流的频繁及信息传播与获取的便捷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非洲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进程。如果说,“在无线电时代,各种社会制度最大的倾向是趋于统一。”[14]那么在信息时代、网络时代,这种统一就更加可能了。
二、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的方式、内容及途径
1.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的方式
传统的国际民商法统一与协调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国际条约进行统一与协调。这是一种在国际民商法统一化、协调化运动中运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2,通过制定统一法(uniform law)、示范法(model law),引导各国民商法立法采用统一的标准;3,通过形成国际惯例使商法规范获得国际统一;4,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实现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5,通过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实现国际民商法的统一与协调;6,通过各国国内民商法立法的趋同化来达到国际民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许多学者早就开始关注非洲法的多样性问题,并就非洲法的统一与协调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例如,法国比较法专家勒内·达维就建议通过起草示范法供非洲不同国家采纳以实现非洲民商法的统一。巴黎经济与法律学院的密歇尔·阿里奥教授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实际步骤以实现非洲法的统一:首先是非洲法的“非西方化”(de-occidentalization)。例如,清除不适合于非洲实际情况的法国法或英国法的某些特征;其次,对立法形式进行协调。例如,由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方式和内容上的不同,法国的律师会发现很难适用英国的法律;最后,由非洲各国的立法者采用相同的法律分类和法律概念,用一种新的能够被大部分非洲国家采纳的法律词汇来阐明某些法律概念很重要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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