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犯罪化的知识论基础
非犯罪化是
刑法谦抑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它要求
刑法在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上,对部分传统上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范的调整之外,并对新型社会危害性行为力求以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调整。非犯罪化在今天不只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已成为当今世界众多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努力态势。对非犯罪化现象进行理论阐述的理论方向众多,不过,以哈耶克的知识论工具分析非犯罪现象之理由,价值颇为独特。
个人对社会中分立的知识的极度无知,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基本的知识状态。今天,“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the necessary and irremediable ignorance)状态之中。”[17]知识的分立和人的无知这一事实,在愈为发达的社会中便表现得愈为突出,这也是当今社会文明的一个基本的特征。人们对社会中孤立的他人的知识的无知给人所带来的不是灾难,恰恰相反,正是这种对分散的他人知识的无知状况,人们才由此而获益非浅。“作为文明社会成员的个人在追求个人目的方面,之所以比脱离了社会而独自生活的人更能成功,其部分原因是文明能使他们不断地从其作为个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每一个个人对其特殊知识的运用,本身就会对他人实现他们的目的有助益,尽管他并不认识这些人。”[18]这一关于知识状态的洞见,对于分析非犯罪化问题而言,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个人的知识的状态(对他人的孤立知识的无知),从而决定了个人的行动始终只能是追求一种即时性目标,尽管这种即时性会成为实现个人终极性目标的手段。但是,每个个人目标的总和并不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就是个人特定情况下的行动目标经常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原因。因此,犯罪概念中的”犯罪危害性”一词如果被视作个人行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那么,这种思维就从根本上否认了由于个人的无知的状况所导致的行动目标的即时性特征.非犯罪化正是本着个人即时性目标与社会整体性利益之间的对立根本性关系,力求将众多的个人实现即时性目标的行动排除在犯罪概念之外.
其次,立基于知识的状况,
刑法这一正当行为规则日益发展成为抽象性规则,而非事实性规则,尤其是社会发展至今,人们已越来越只能遵循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刑法规则,而难于在具体的局部情境中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因此,在不能充分获得全部事实性知识的情况下,人们的行动只能在遵守刑法规则的一般原则意义上行事,立法更是无力在获得全部事实性知识的基础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当作为犯罪行为予以禁止进而全部列举出该类应当否认的行为。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非犯罪化既要求刑法规则抽象性的逐步强化,并且应当意识到刑法规则的抽象化发展便是非犯罪化的一种立法和司法努力方向。在初民社会、部落社会和市民社会中,由于人们对人之行动的事实性知识较具充分掌握的条件,人们的行动更多地是遵循肯定性规则进行,人们置身于这种社会环境对行动规则的违反,其影响对该类社会的秩序的稳定常常是极其重大的,从而类似
刑法的否定性规则既详细又具体。待到今天社会的形成,人们已越来越无法获得充沛的指导行动的事实性知识,
刑法这类许多规则越来越朝抽象化方向发展,而且个人对
刑法这种行动规则的违反,所产生的对大社会秩序之运行较之初民社会、封闭社会以及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而言,影响要小了许多,因此,
刑法的非犯罪化过程,也是一个
刑法的原则化和抽象化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要将大量的传统上认作犯罪性质的人的行为从
刑法这种禁止性规范中排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