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向共同地追求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社会经济的高度发达,愈为愈使全人类的整个利益日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人们考虑问题确乎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整个世界。各国的统治阶级在分析问题运筹决策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本国统治阶级的利益,还必须注重本国广大人民的要求;不仅要分析世界各国政府的态度,还必须倾听全世界人民的呼声。这,是因为整个的人类有着愈来愈明显的共同的全局性的利益。裁减军备、限制和消灭核武器不是取得了一定成效吗?国际犯罪的发展变化,促使各国政府也必须与其它有关国家的政府进行广泛的司法合作,才能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单靠某一个国家的孤军奋战,对于跨国界的国际犯罪,怕是无能为力的。世界各国人民需要和平的生活环境,人类的和平需要各个国家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才能获得。用法律的方法维持全世界的和平与秩序、解决国际争端、惩罚国际犯罪,该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
再次,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或大趋势,便是国际间的广泛合作和各国联系的日益密切,国家观念的淡薄直到国家本体的完全消亡。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英明地揭示出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归宿,是国家的消亡和共产主义的实现。百余年来,不论人们是全力为此而奋斗不已还是消极地适应它甚而至于狂妄地诋它,其最终结果,仍然是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按马克思所讲的去做了,去努力了。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进行最广泛的联系和合作,最终实现全人类共同支配一切生产资料、统一进行生产的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性。人们不得不这样做。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任何人也无法超越的大趋势。
最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其有关立法的历史,更是用确凿的事实充分地证明了在当今的世界进行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的现实的可能性。应该指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刑事诉讼的一种主要方式或途径。此外还有引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以及罪犯的移送和国外判决的执行等等。而其中的该心是“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若无此重要原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无法进行,也就无从惩罚国际犯罪。在国际刑法规范的制定方面,其数量可以说是非常之丰富的,其内容涉及有关实行战争控制方面的法规(如1957年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武装冲突调整规则(如1949年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国际受保护利益方面的禁止规范(如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防止并惩治恐怖主义、惩治海盗与劫持飞机行为以及针对国家行为的禁止规范等)。在国际刑事诉讼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和对轴心国主要战争犯的成功审判及其前后一系列的国际刑事诉讼,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进行广泛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尝试。不仅如此,国际刑法学会(其前身是1889年创立的“国际刑事学协会”)的建立极大的促进了国际
刑法的研究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制定。积极倡导创设国际刑事法院和判定国际刑法典的著名的美国国际
刑法专家巴西奥尼教授在1979年拟定的国际刑法典草案比1935年佩尔拉拟定的国际刑法典草案要详尽而完备的多。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应该说是达到了相当丰富的程度。我国自1949年以来,参加或承认了一系列的有关国际
刑法方面的条约、公约、议定书、宣言等,并在1984年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全国刑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对国际
刑法开始或已经开始了全面的研究。我们相信,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的中国的国际
刑法的研究及其实践,将会在整个世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