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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王靓华


【关键词】国际刑法 国际犯罪 司法协助 
【全文】
  
  在政治、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代社会,人们相互间的交往不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也不仅仅在一国与另一国之间,而是在更广泛的范围进行更丰富的交往、联系和合作,在全世界的范围,各国与各国之间进行广泛的合作和交流。当然,这种合作也自然的体现在司法方面。本文将就国际范围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进行一初浅的探讨,以供商榷。
         
       一
  国际刑法的思想基础可以上溯到奴隶社会,这首先表现在有关实行战争控制与战争合法性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西赛罗、圣·奥斯丁和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都曾试图区别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我国古代也有许多军事家、政治家提出了同样的问题。第一次国际刑事诉讼是1268年在那不勒斯进行的对发动非正义战争的起诉。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犯罪也不仅仅局限于战争方面。在新的、更广泛的范围的国际犯罪,诸如毒品罪、海盗罪、非法使用邮件罪、危害国际航空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国际贬运淫秽出版物罪、国际妨害国家货币罪等等一般的国际刑事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新的姿态出现。国际刑法规范也不仅仅局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凡尔赛和约》(1919年)和“检举和惩罚欧洲各轴心国主要战争犯”(1945年)的协定中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在国际犯罪的日益发展和国际刑法的日趋丰富的促进下,在更广泛的领域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产生了诸多争议的问题。比如在国际刑事诉讼方面,是建立什么样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进行怎样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通过统一的司法程序,还是规定条约义务由国内立法规定执行办法再由国内司法机关执行?对此,有人提出可以建立统一的国际刑事法院,制定统一的国际刑法典。我们以为,如果这种观点的实现尚属遥远的话,那么,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制定有关的条约、协定,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定相关的义务,由各国内立法规定执行办法再由各国内司法机关执行,在广泛的范围进行充分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有着现实的可能性的。
  首先,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要求各国间在经济和政治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以相互取长补短。原始社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氏族集体生活被奴隶社会广大奴隶的集体生产劳动所取代;以封建割据式的自给自足为典型且有简单的合作生产和贸易相伴随的封建经济被资本主义先进的社会化大生产彻底砸碎;社会主义经济更是以从所未有的崭新的集体统一生产和相互合作的形式正在取代和最终战胜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人类社会经济运动发展的历史,无可雄辩地向人们说明了一个简单却十分重要的事实;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们得在愈加广泛的领域进行多样化的合作,这种合作不仅由家庭与家庭之间到民族集体与氏族集体之间;由诸候国与诸候国之间到国家与国家之间;而且由各国相互之间到整个国际社会的范围,在更加广泛的领域进行丰富的合作。人类社会经济的合作形式由个体到集体再到整个人类群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当代的世界,单靠某一个国家的国力和资源进行独自努力而不与其它国家进行广泛的经济协助,这个国家的经济不但不会振兴和强大,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将会导致崩溃甚或彻底的毁灭。经济运动决定了政治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性政治、经济组织的建立,便是最好的证明。显而易见,这种国际性的协助组织当然应该包括司法合作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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