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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不可抗力=免责?

非典=不可抗力=免责?


夏敏


【关键词】非典 不可抗力 免责
【全文】
  当前,非典疫情日渐缓解下来,但其给社会生活带来的诸多影响却不会那么快就消散,尤其是民商事活动中大量合同纠纷的产生。理由也好,借口也罢,“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已成为其间争论不休的话题。那么非典时期因合同不能如约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买单呢?司法面临的难题首先要求在理论上作一个了断,但这并不轻松。
  
       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107条合同法117条11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何谓不可抗力?民法通则153条合同法117条将其明确规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客观情况的发生对于一般智力正常的人是不可预见的,既然一般智力正常的人都不能够预见,合同当事人也当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即使及时采取了积极合理的措施,但仍不能避免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失为当事人通过努力所无法克服的。以上只是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三个法定要件,具体到合同关系上,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违约责任还必须同时具备一个履行期间要件,即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到终止之前的有效履行期间内。不可抗力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合同落空”,在大陆法系则一般归在“情势变迁条款”之下。因此,说到不可抗力,就不能不说一下情势变更。
  世界上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对情势变更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第4款规定:“费用的增加本身并不能免除履行合同,除非该费用的上涨是某种改变履行的实质性的而又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所引起的。”而《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3款规定:“因债的关系发生后产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以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其给付义务。”《法国民法典》在第1302条中则将“偶然事件”作为债的关系消灭的事由。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未引入情势变更,这次非典突发,彰显了这一缺憾。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到终止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或形势发生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将会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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