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了 23个税种,除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农业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制定了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相关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条例。
规章。税收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的行政解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税法的行政解释主要有消费税征收范围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集中税权,统一税法”的税收管理体制。尽管实行分税制,但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在中央,有关地方税的现行法律规范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布的。若不是全国人大曾授权经济特区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地方性法规,税法体系中地方性法规这一块几乎是空白。
以《
立法法》为依据,分析、研究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可以看出以下问题:(1)法律未占主导地位导致了行政法规实际上居于主导地位,后者的制定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剥夺了地方的立法权力,侵蚀了国家的立法权力。由此,税法体系异常当然就不足为怪了。(2)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立法法》颁布施行后,应该按照《
立法法》的规定重新规制内部各构成单位的权限与职责,构建新的税法体系。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立法职责,抓紧制定有关税收问题的基本法律,同时,严格按照《
立法法》有关授权的规定,不仅严格授权范围、期限,而且加强对授权立法的审议与监督,并及时把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从而废止行政法规的越权。其次,国务院应严格按照《
立法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自觉守法,同时,根据分税制的要求下放税权,使地方免除行使税收立法权的障碍。第三,加强地方税收立法,健全地方税法体系。第四,各有权机关在制定各自权限范围内的税法规范时,要注重立法技术,明确立法依据、实施日期等,并对税法规范的内部结构按《
立法法》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第五,鉴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结构复杂,各类税法形式中存在诸多重复、矛盾,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税法的清理、审查、编纂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我国税法体系在《
立法法》的规范下实现完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