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以下。
参见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以下。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页。
严振生主编:《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1页以下。
税务争论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部分,前者本身即为行政执法活动,因其而致法律关系是一种税收法律关系当无疑义。参见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页以下。
其中虽然也包括因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而产生的保护性或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但从整体上看,主要还是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就能正常实现的调整性或第一性的法律关系。
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1页;第一性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
参见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以下。
对这一问题更为详尽的论述可参见本书《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一文。
参见刘剑文:《国际税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关于社会契约论和税收本质的相关论述可参见本书《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一文。
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参见余凌云:《论行政契约的含义》,《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余凌云:《论行政法领域中存在契约关系的可能性》,《法学家》1998年第2期。
] 这一观念主要来源于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法国法学家狄骥以公务观念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学说。虽然其国家学说否认国家主权并片面突出强调义务是荒谬的,但其对行政法理念的贡献却是有借鉴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