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和确定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首先就会对传统理论中的“税收公平主义”提出挑战。传统的税收公平主义一般只就纳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平问题;而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所以,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必然会给税法基础理论带来创新的契机和根本的变化。
(原文与李刚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收入本书时作了部分增减)
【注释】 ①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② 除持少数意见或独特见解者外,多数学者意见大致相同的,不再一一标明出处。
③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76页。
④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有学者对“纳税义务人”称谓的原因作了较为深层次的剖析,认为“恰恰是这样一个称谓或概念,使得整个税收法制难脱不幸的境地”。参见涂龙力、王鸿貌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以下。
参见纱永福、孙静:《纳税人的权利》,《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以下。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页以下。
参见罗玉珍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以下。
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以下。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以下。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修订版,第69页以下。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以下。
对于这一问题,本书将有专文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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