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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税收法律关系(上)

    此外,基于税收宪法性规范产生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前述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以及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一般都认为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税收活动主要是一种行政活动,但并非所有有关税收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是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得以划入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当然,我们否认有关税收的其他部门法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并不等于将其排除在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范围之外。有如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围要大于部门法本身所包含的法律规范一样,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也必须研究与其相关的其他部门法法律关系,分析其中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明确自身的独特性和独立性。
  (三)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建构与解读
  1.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建构
  
  
  
  纳 税 主 体(人民)
  
  主权国家 (实质征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权力(立法)机关
  
   其他主权国家及其征税机关
  
  
  
          
                   
  
  
                     
  
  
  
  
  司法机关
  
     
  ②
  
  
  
  
  
  
                
  
  征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式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和其他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示意图
  
  
  图示及说明:
    ①为以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税收法律关系;可按约定俗成简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②为以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③为以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最重要的且最能体现税法本质的税收法律关系;
    ④为以涉外(国际)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可简称为涉外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一部分本应包括在①中,之所以单列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说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⑤为以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⑥为以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⑦为因税收立法违宪审查而致税收法律关系,不仅是对权力机关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审查监督,还包括对行政机关行使委任税收立法权的审查监督。在我国,这一关系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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