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基于税收
宪法性规范产生的税收
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前述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以及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一般都认为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税收活动主要是一种行政活动,但并非所有有关税收的行政法律关系,都是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得以划入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当然,我们否认有关税收的其他部门法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并不等于将其排除在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范围之外。有如部门法学的研究范围要大于部门法本身所包含的法律规范一样,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也必须研究与其相关的其他部门法法律关系,分析其中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明确自身的独特性和独立性。
(三)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建构与解读
1.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建构
纳 税 主 体(人民)
主权国家 (实质征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权力(立法)机关
其他主权国家及其征税机关
司法机关
②
征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式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和其他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模型示意图
图示及说明:
①为以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税收法律关系;可按约定俗成简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②为以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③为以税收
宪法性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最重要的且最能体现税法本质的税收法律关系;
④为以涉外(国际)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可简称为涉外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一部分本应包括在①中,之所以单列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说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⑤为以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⑥为以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
⑦为因税收立法违宪审查而致税收法律关系,不仅是对权力机关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审查监督,还包括对行政机关行使委任税收立法权的审查监督。在我国,这一关系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