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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中)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陈安:《国际税法》,鹭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页;参见罗晓林、谭楚玲编著:《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一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参见邓建煦、刘文珠:《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国际税法的比较》,《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

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页。

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参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参见洪慧民、陈立梅:《试论我国关税现状及其改革》,《财经研究》1999年第11期。

参见本书《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一文。

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杨志清:《“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马维胜:《“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庞风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同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另见邝荣章:《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调整》,《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王选汇:《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认识要准确定位》,《涉外税务》2000年第7期;吴俊培:《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王选汇:《加入WTO调整国内税收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同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与各国国内税制的趋同》,《涉外税务》2000年第12期。

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参见本书《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页;廖益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王欢:《电子商务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探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刘永伟:《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第277-305页;王裕康:《电子商务对税收协定重要概念的影响》,《涉外税务》2000年第6、7期;许正荣、张晔:《论网络贸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刘恰:《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年第6期;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指导国际间制定税收协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参见杨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比特税”构想最早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其后由荷兰学者卢·索尔特于1997年正式向欧盟提出方案,建议按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来征税,且对于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分,统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学者及政府官员的广泛讨论,意见分歧较大。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过于草率。如从税收要素上看,该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税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税,哪些应当免税,国际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重复征税如何解决等,都有待研究。参见董根泰:《国际税收面临电子商务的挑战》,《涉外税务》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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