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5-57页。
参见徐孟洲:《论税法的基本原则》,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240页。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8页。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61-117页。
参见(日)新井隆一:《租税法基础理论》,林遂生译,台湾地区“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 1984年版,第33-51页。
转引自颜庆章:《论租税法之基本原则》,台湾地区《税务旬刊》1989年第1633期,第6-9页。
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117页。这种以税收要素替代课税要素的提法反映的不仅仅是形式的改变,更多的是观念上的革新。
参见徐孟洲:《论税法的基本原则》,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参见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
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18卷第6期。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73-80页。
以作者手头资料为限,目前只有张守文先生在其《论税收法定主义》一文和《税法原理》一书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界限有所介绍和研究。
参见陈清秀:《税法之基本原理》,(台)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53-112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条。
参见本书《当代中国税法基本原则》一文。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5-113页。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4-60页。
参见葛克昌:《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改革》,台湾地区《中原财经法学》1995年6月第1期,第32-38页。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110页。
参见刘剑文主编、熊伟副主编:《财政税收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参见胡宇:《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与界定》,《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18卷第6期。
参见鲁篱:《税收法定主义初探——兼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之不足》,《财经科学》2000年第2期。
参见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110页。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参见杨小强:《论税法对生存权的保障》,《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2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而狭义说则主张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包括涉外征纳关系。
这是一种广义的观点,另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狭义的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而关税法等流转税法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