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税收法定原则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国内税法学者并无太大的分歧,一般认为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以及程序法定原则。[14]各具特色的地方在于,有的学者根据日本学者金子宏的提法,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有关课税权行使方式的原则,而税收公平主义才是关于税收负担分配的原则。前者是关于形式的原理,后者是关于实质的原理。故而将税收法定主义列为税法形式性基本原则。[15]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16]”[17]。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
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我国宪法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而《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肯定,其效力、效益深受局限。所以,应当通过修宪增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18]
我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只要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自然也就是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其中所渗透的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所以,税收法定主义从形式上看可能只是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应当是人民遵循代议制民主程序制定的,所以这种要求与法治的精神是天然一致的。在这一点上,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理论勇气的确令人生敬。该学者将租税法定主义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传统的租税法定主义理论实际上不问租税法律的内容,仅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租税。然而在现代
宪法条件下,应当从禁止在立法过程中滥用权力、制约议会课税立法权的角度构筑租税法律主义的法理,而应能负担原则、公平负担原则、保障生存权原则等实体
宪法原理都是其题中之义。这个阶段上的租税法定主义已经进化到“租税法律主义”,它贯穿立法、行政、裁判的全过程,是实体与程序相统一、具有现代法理精神和以维护人权为己任的理论。租税法定主义发展的第三阶段是从维护纳税者基本权利的立场,立足于租税的征收和使用相统一的角度把握租税的概念,将其作为广义的财政民主主义的一环来构成和展开。由此,纳税者有权只依照符合
宪法规定程序和精神的立法承担交付税收的义务,有权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理关注和参与税收的支出过程。[19]坦率地说,在如此广阔的背景下展开税收法定主义的法理,这对我们中国的税法学者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视角。但是,社会主义的中国应该具有更畅通的“人民主权”实现渠道,将纳税者主权理解为人民主权的具体化也并无太大的理论障碍,因此,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契机,拓宽研究视野、更新理论基础,应成为中国税法学在新世纪克服自身弱点、加强学科建设的必由之路。
毋庸讳言,至少在现阶段,中国税法学对税收法定主义、特别是“税收法律主义”的研究远不够深入和细致,即使和台湾税法学相比也同样如此。就表象而言,大陆和台湾地区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解是一致的,即都认为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以及征税合法性原则。但差距在于,大陆学者目前仅仅停留在简单地复述其内容的阶段,缺乏动态的把握,[20]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则更加关心如何运用税收法定主义的原理解决各种理论冲突和实践问题。如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一文在讨论课税要件法定主义时,对国会保留的要求、委任命令的条件、习惯法的效力也作了系统阐述;在税捐法定主义之作用一节,强调在税法领域不允许选择权、不允许税捐协议、禁止法律漏洞补充、排除行政裁量、禁止溯及生效;在税捐法定主义适用范围一节,分别探讨了该原则在税捐实体法、税捐程序法、税捐诉讼法、税捐处罚法领域的适用;在税捐法定主义的适用界限一节,讨论了该原则与行政先例法、信赖利益保护的关系;最后还勾勒出了税捐法定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的分界线。这种动态的视角将税收法定主义的触角深入到税收法治的各个角落,丰富和充实了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体系,也使得其作为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意义得以凸现。[21]
我们预测,以中国目前的法治水平而言,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很难超越北野弘久先生所描绘的“三阶段论”而一步到位。根据 2000年颁布的《
立法法》,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有立法权,[22]但是如果不对授权立法加以规范,不对各种税法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予以明确,税收立法权完全可能遭受行政的侵蚀和蚕食。因此,当前税法学的研究重点仍然是,解决形式上的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消除税法效力体系内部的冲突与矛盾,探讨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和界限,以实现形式上的税收法治。只有在这个层次上奠定坚实的基础后,才有希望追求实质意义上税收法治的更高目标,真正实现财政民主主义。
(三)关于税收公平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
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至于何谓公平,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学家一直在孜孜不倦地试图探求其真谛。[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