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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及其发展蠡测

  瞿著主要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并认为“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21)。因此,该书辟专章讨论了儒法两家的思想及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作为解放前运用西方刚兴起的法律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名著,从法律条文、判例及有关事例中解读出法律思想及法律儒家化的特征,是该书的影响经久不衰的重要原因之一。继该书出版之后,瞿氏又于1948年发表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22),较充分地分析了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源流,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这一时期法律思想方面的专门著作还有不少。例如秦尚志的《中国法制及法律思想史讲话》(23)、陈启天的《韩非子及其政治学》(24)和《中国法家概论》(25)、王伯琦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26)等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学术研究动态。在一般报刊上发表的有关论文,数量也逐渐增多。因限于篇幅,不一一论列。
  其次是拓宽了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领域,开始注意到了对一些历史人物、特别是先秦诸子中一些人物的法律思想的发掘和研究,并相应发表了一批颇具份量的论文,如钱穆的《中国人之法律观念》(27)、何卓的《管子之法治思想》(28)、郭沫若的《韩非子批判》(29)、梅仲协的《老子与管子的法律思想》(30)、曾思五的《韩非法学原理发微》(31)等等。其他论文涉及的人物为数更多,除儒、墨、道、法诸家主要人物之外,还有杨朱、御列寇、慎到、关尹、鹖冠、尸佼、彭蒙、尹文和封建各时期的贾谊、董仲舒、张释之、高柔、路温舒、桓宽、陈宠、王充、仲长统、葛洪、傅玄、苏绰、陈子昂、柳宗元、苏轼以至后来的理学诸家和一批其他思想家。所有这些研究,是研究各该时期法律思想的基础,为开展更广泛的研究,发掘和积累了资料,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再次是加强了研究的深度,将研究扩展到了法理学以至作为研究基础的一般文化和哲学的范围。例如前述陈顾远所著《天道观念与中加固有法系之关系》一文,即系就古代天道观念对法律的影响和实际作用所作研究的成果。关于汉以降“司法时令”说的研究,实际上也即是对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的探索。至于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实际上同样是在研究作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礼治”和“仁政”的哲学基础;也即有如前引瞿同祖所谓这是为了使我们“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的道理。此外,前述有的论著提出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的问题,同样是在寻求中国法律接受传统文化影响的轨迹,探索中国法律所具有的深层底蕴。所有这些,都是符合学术发展的规律的。它有力地说明这时的法律思想研究,已逐渐步入成熟的堂奥。
  再其次是开始运用中西法律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和各该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传统密切联系着的。自西学东渐、西方有关的学术思潮传和我国之后,人们从中西法律观念的对比中,逐渐感悟到了它们之间的差异、撞击和冲突,进而使人们认识到中西传统文化的迥异和中国法律观念与世纪法律观念接轨、由传统向近、现代转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样,在学术研究中,运用中西法律比较的方法,就成为了不可忽视的手段。在这一方面,杨鸿烈氏在其《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的第一章“导言”中论及中国法律思想上四个时代的划分时,把“欧美法的侵入”专列为一个“时代”,是具有深意存焉的。此后,就这一问题发表的论著迭有出现。例如蔡枢衡氏在其相继问世的《中国法律之批判》和《中国法律理自觉之发展》两部论文集(32)中,就都探讨了近代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变迁,特别是对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变化情况的反省。这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研究,逐渐迈向了一定的深度;这种深度并不仅是指方法论上的研究,而且也是指理论上的探索。
  如上所述,在这个演进时期,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虽然得到了很大的进展,但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指: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和整个史学研究一样,虽然早在世纪之初本文所说的初步开拓时期内,先后有如李大钊的《史学要论》(33)和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34)等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撰著作的出版,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有如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吕思勉等诸大家及其专著的问世,它们虽影响深远,但在整个史学界,却尚未全面代替或形成为统一的指导思想。就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而言,就更为缺乏统一的思想指导。
  第二,在时代划分上,杨鸿烈氏在其《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虽然首开了时代划分的先河,发生了开创性的作用,但该种划分在学术界并未形成共识。最主要的意见是认为其所为时代的划分界限模糊,交叉重叠,每个时代的标志未能确切全面地反映该时代的特质:除所谓“儒、墨、道、法对立时代”未能涵盖其他各学派的主张和观点、论述过于简单之外,“儒家独霸时代”亦缺乏关于其发展过程及其间各派并存、互为消长的状况的阐发。实际上,西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以至后来的宋明理学(包括心学)和清代朴学,都对各当时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所谓“独霸”云云,一般认为一直延续到封建后期的宋、明时期始可谓完全形成。至于所谓“欧美法侵入时代”,其间情况就更为复杂,表现了十分尖锐的矛盾。实际上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向近现代转型的一个充满对立和斗争的时期,晚清修律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的对立和论争,就是一个例证。因此,这个时代远不止是欧美法的“侵入”和被“侵入”的问题。
  第三,在体系构建上,就这一时期版的几种法律思想史或政治(包括法律)思想史著作来看,关于体系的构建,大抵各具特色,各有所长;总的看来,关于体系的构建,大抵各具特色,各有所长;总的看来,不外如下几种选择:其一是以朝代兴替为序列的构成法,即一朝一代依次排列,各自成篇。此法可以杨鸿烈氏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的作法为代表。该法有其便于联系时代背景进行研究的优点,但很早就为梁启超氏所反对。据认为,这种办法不能使人“会通古今,得知原委,明事物之沿革,序法制之变迁”(35)。其二是以政治演进为分界的构成法。这大抵是因袭某些政治吏或政治思想史的做法而来。其主要问题在于过多地掺入了作者的主观随意性,即按一己的见解,为武断的划分(36),很难阐明此一阶段与彼一阶段的有机联系。其三是以发展阶段为标志的构成法。此法与上述杨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所采时代划分法相近似,可以紧密联系本学科各个时期的发展特点进行研究,有利于作出表明时代特点的分析,但它并没有指出各该种法律思想的本质特征。而这恰恰是标志法律思想发展阶段的要点之所在。其四是以各时期代表人物为排比的构成法。此法大抵是沿袭古代史籍中常用的“纪传体”或后来的“学案体”。其内容简明易晓,可以对重点人物的学术渊源和主要观点,作比较深入的探索。不足之处在于对人物的选择既难允当,且易忽视各个学派或人物之间学术思想的有机联系,特别是显得支离零碎,不能给人以一种历史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过程的总体概念。其五是以问题性质为中心的构成法。杨鸿烈氏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曾于第四章的第一、二两部分采用此法,分别论述“一般法律原理”和“特殊法律问题”。其优点是可以针对某些具体的问题展开论述,使资料集中。脉络清晰,便于探索事情的原委,有助于分析问题的究竟。但如何注意避免对单个疑难问题作孤立的探究,并对形形色色的法律观点作主观的分辨和简单的定位,则是值得十分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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