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和胜利,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在此之后,中华大地和全国人民虽仍然苦难深重,除继续遭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者的侵略带来的苦难以外,还先后受到了国内诸如袁世凯窃国、军阀混战、封建帝制复辟、蒋介石背叛革命等一系列重大动乱造成的灾难。但中国人民坚韧不拔,艰苦奋斗,勇往直前,经过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的洗礼,特别虽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在党的领导下奋起抗争,顶住多方面的强大压力,促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在政治思想战线,众多的先进人物都为救国救民的思想所驱使,力图挽狂澜于既倒,积极学习外国的政治法律理论而身体力行之。例如陈独秀当时就曾指出:“共和国体果能巩固无虞乎?立宪政治果能施行无阻乎?以予观之,此等政治根本解决问题,犹待吾人最后之觉醒。”(7)这反映了当时比较普遍的一种反省精神;这种精神影响及于学术思想领域,使人们希望能从历史的经验中寻求一种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正因为这样,所以这时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在内的中国思想史学界,获得了从头进行学术研究的强大动力,把视野从西方法律思想领域重新转向了中国法律思想领域,积极致力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掘和研究。沈家本、梁启超等人,就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
沈家本在1900年前后所著《法学盛衰说》,被认为是这时及其以后强调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奠基之作。文章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学自唐虞至清代兴衰历程的探索和分析,揭示它们和“政之治忽”的关系,总结经验教训,批判历史上“薄法学为不足尚”和“学无专科,群相鄙弃”的现象,并针对《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只是“略存梗概,不求备也”的作法加以批判,认为这乃是“法学之所以日衰”的重要原因(8)。该文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具有振聋发聩的作用。问题在于文章没有直接触及法律思想史学的研究,更没有提出应当如何开展研究的意见。
必须补充一点,在上文问世以前的1905年,梁启超还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这是本世纪初所见与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直接有关的第一篇多少带有法律史学史性质的专论。该文虽然只是对“先秦法理学的几个重要问题”的述评,重点在于对他所说的儒、道、墨三家主张的“自然法”和法家主张的“人定法”的演进过程,作一般的论析,有的方面既嫌疏漏,另一些方面又语焉不详,因此其许多论断未必是足以为法的。特别是在对他所谓儒、道、墨三家崇尚“自然法”的问题上,学术界从世纪之初到现在,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因为所谓自然法学派,原系指产生于十七至十八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莱布尼茨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所形成的一个法学流派。他们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它反映了人类的自然要求,是具有永恒性的。因此他们要求用它来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实现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个性解放”和“主权在民”的愿望,其核心思想乃在于反对封建制度、为建立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服务。而反观中国,由于国情的不同,儒、墨、道、法各家所处时代背景的不同,他们当时的主张,恰恰是和上举欧洲各家各派的主张背道而驰的。硬要“拉郎配”,例如引据《道德经》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9)这么一句话便断言道家是“自然法”的崇尚者,显然不但论据不足,而且在对原文的理上也未必不成为问题。因此之故,该文的论断,不能不认为是难于接受的。然而,它所鼓吹的“法治主义”,虽与我国古代法家宣扬的“法治”或曰“缘法而治”,完全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却涉及了法律思想方面的若干基本问题。至于它所申述的关于引进西方法制观念之必要性的观点,视野开阔,辞意恳切,应当认为是深中肯要的。如所谓“我国不采法治主义则已,不从事立法事业则已,苟采焉而从事焉,则吾先民所已发明之法制,其必有研究之价值,无可疑也。”(10)则尤其可以说明梁氏在文中发出的呼吁,并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力图要使之发生某种启蒙的、以至开拓的作用。事实上,就其强调必须研究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必须反对和废除封建法制、建立和实行符合近现代精神的法制这一点而言,也的确发生了这种作用。
继梁氏上文发表之后,还有谢无量的《古代政治思想研究》(商务版·1923年)、王振先的《中国古代法理学》(商务版·1925年)、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商务版·1926年)、陈烈的《法家的政治哲学》(上海华通版·1929年)、丘汉平的《先秦法律思想》(上海光华版·1931年)等多种专著的发表。这些专著,就大体而言,无论在内容、体系、观点或研究方法上都没有超越梁启超氏以他在北京政法专门学校和东南大学授课所著讲义为基础编写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的水平。特别如王振先所著《中国古代法理学》一书,几与梁氏所著如出一辙;所以至今有的学者仍认为“这个只有50页的小册子”和梁著同样也只是谈到了“先秦法理学的几个重要问题”,“并有抄袭梁启超《史论》之嫌”(11)。这未必不是持之有故的。此外,此一时期在各种期刊上还发表了一批颇具份量的论文。这些专文大多都直接论及了各个学派和各学派中一些重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如综合论述礼、法两大学派的思想,或者分别评析、批判一些代表人物法律思想中关于国家及其起源学说、法哲学、刑赏理论、德治主义和法治效用等等问题,从这些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开拓的意义。
综观二十世纪初期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初步开拓时期的状况,可以从总体上概括出它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已开始走向与当时的实际社会政治需求相适应的道路。从沈家本倡言“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息息相通”,到梁启超强调反对和废除封建法制、建立和实行符合近现代精神的法制必须从头研究我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思想入手,进而至于陈独秀等人认为要从政治上根本解决问题,“须待吾人最后之觉醒”,力主引进西方新的法制观念以改造我国旧的法制观念,大体都是为了要解决我国当时政治法律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而这正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开始作为一项专门学问进行研究并走向开拓、获得一定成果的重要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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