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同志一方面认为“通过叙述封建时代的历史人物和故事,使人得到借鉴和教育”,是好的;另一方面却担心“掌握不好”,会使人觉得“在今天,国家的祸福,事业的成败,仍然决定于领导者的政治品德。……这在客观上是在宣传一种单纯的‘人治’思想”,以致“使人们不是把希望寄托在‘法治’上”,“而是寄托在清官、‘青天’、‘救世主’、好干部身上”云云。“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是长时间以来法学界热烈讨论的一个专门问题。限于篇幅,在这里无法展开充分的讨论。但我们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党和国家强调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其内容既非产生于我国先秦时期的那种老的“法治”的概念所能概括,也非出现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那种新的“法治”的含义所能代替。笼统地说我们国家现在是实行“法治”,实际上是概念不清、内容含混的。有的同志基于我国政法战线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痛感五十年代后期一度出现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口号造成了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特别是鉴于此后林彪、“四人帮”利用这种错误,恣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造成了累累恶果,因而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一种所谓“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就其原本是为了拨乱反正,批判所谓“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观点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揭露和批判林彪、“四人帮”的罪行,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良好的愿望来说,毋宁说我们是支持和赞同这种主张的。然而,批判“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口号,是不是就非因袭所谓“法治”和“人治”的提法,甚至反其道而行之,来一个“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不可呢?显然这是既无必要又不确切的。有的同志为了支持这个口号,把“法治”说成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是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而把“人治”说成是一种“倾向于专制、独断的治国方法”,是靠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因此断言二者水火不能相容。这种说法的不妥之处,过去已有许多同志申述过了。然而上引对于清官问题的讨论所发出的忧虑,正是以这种说法为依据的。在我们看来,我们国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决不是在实行已经成为陈旧概念的所谓“法治”或“人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们既反对领导者个人的独断专行,权大于法,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按法律规定办事,同时也反对那种所谓“法律至上”的论点,要求在严格依法办事的时候,充分估计到人的也就是领导者和各级干部的作用;我们要纠正那种认为“国家的祸福,事业的成败,仍然决定于领导者的政治品德”的思想,但我们也不能不承认领导者和各级干部的优秀的品德,是造成我们国家兴旺和事业成功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不应当把一切美好的希望都寄托在领导者和各级干部身上,但我们却应当要求领导者和各级干部必须具有高尚的政治思想品质。也就是说,我们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但也需要有无产阶级的清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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