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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官——《中国古代案例选》一书“代前言”

关于清官——《中国古代案例选》一书“代前言”


饶鑫贤


【全文】
  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前期。我国学术思想界曾就清官问题开展热烈的讨论。那次讨论本来是可以逐步深入,以期获得更好的效果的。但不料风云突变,一九六五年冬天,姚文元奉命跳将出来发难,对吴晗同志的《海瑞罢官》发动了一场凶狠的围剿。从此,天下肃然。清官及与之有关的问题,由于具有了“严重的政治性质”而长期成了绝对不可触及的禁区。
  最近几年,随着“四人帮”统治的完结和他们的法西斯文化专制的破产,人们打破禁区,重新关切到了清官问题。我们高兴地看到,不但报刊上出现了为清官平反冤抑议论,而且舞台上也演出了称颂清官的传统的或新创作的戏曲。这有力地说明,历史上的清官,在人们心目中怎么也是抹杀不了的。
  中国封建社会延续达两千多年。与封建制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相适应,封建制国家的司法官吏,作为地主阶级的各级政治代表,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他们舞文弄法,因缘为市,任意出入人罪,制造冤狱,鱼肉人民,是封建法律和封建最高统治者皇帝旨意的执行者。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等级特权思想以及它们在法制方面所表现的专断、野蛮、横暴和残酷,影响深远,为害剧烈。甚至在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我们仍须把揭露和批判这些历史的渣滓,肃清它们的流毒和影响,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然而,封建法制有它自身的发展过程;各个封建王朝和每个王朝不同时期的立法和司法,都有着它们各自的特点。即以刑法为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论历史或是理性,都同样证实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将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不了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39-140页)事实上,即使是封建统治者,他们在制定或执行刑事法律的时候,也总是追求镇压劳动人民的效果,因而力图使他们的残酷手段不同按时期的需要而表现出某些差别。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时强调所谓“宽猛相济”,“德刑并用”,乃至标榜“政简刑轻”或者“恤刑慎杀”,其根本原因之一,即在于此。就封建司法官吏而言,略加分析,也不难发现其中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况。千百年来被人们传颂不衰的清官,就是这些官吏中的一个特别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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