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连著《沈家本评传》序
饶鑫贤
【全文】
长期以来,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一些同志,每愿把注意力集中于先秦(主要是春秋、战国时期)而不遑他顾,以致往往使人以为中国法律思想的火花,只曾迸发于遥远的古代。诚然,就古代而言,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我国思想文化发展的一个高峰。当时百家争鸣,繁星璀灿,曾经创造了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丰富多彩的文化,足以雄视世界上其他一些古老的国家。因此,从探索这门学科的产生和最初发展的轨迹而言,或者从考察某些学派和人物的思想渊源、从批判继承传统的思想文化遗产而言,重视先秦阶级的研究,毋疑是很为必要的。但即使如此,也绝不能以近、现代法律思想的研究为不值得重视。原因很简单:就近代言,它是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一个时期。要了解中国法律思想如何突破几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藩篱,逐步走入现实的世界;如何经过同千年的传统观念作斗争,逐步建立一些新的观念;如何汲取古代法律思想的精粹,培植出新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幼芽,并促使其开花结果;等等,都不能不认真致力于近代法律思想的研究。至于在当前,如何在批判继承、广收博采的基础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制和法学,毫无疑问也须对近代法律思想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近代历史上,远不止是发生了旧的法律思想逐渐解体,以至完全崩溃的事实和新旧法律思想之间的尖锐、复杂的斗争,而且在这种发展变化当中,还出现了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这些思想家虽然政治主张各有不同,但其中不少人都抱有救国救民、匡时济世的愿望。他们呼吁当政者们抛弃因袭的重担,改弦易辙,发愤图强,并提出种种改革的方案要求采择。尽管这些方案往往是行不通的。总之,不论这些人物的出身、经历、社会地位如何不同以及他们所受时代的局限有多少差异,但在某些方面或一定的领域,他们的学术成就和为国家民族所作的贡献,都是应当载之史籍,为后人所记取的。清末的沈家本,正是这样一位有代表性的人物。
沈家本(1840-1913),是近代史上的一个封建官吏。清代光绪九年(1883)举进士,供职刑部前后达三十年。为了试图从改革并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着手以维护濒于崩溃的清王朝的腐朽的统治,几乎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在职期间,他曾致力于历代法典与刑狱档案的研究,审知法制的因革得失;同时在西方文化东渐、东西文化交流的大趋势下,竭力了解和熟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并接受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影响,因而形成了他在法制和法学方面的一系列新的观点和主张。在受命主持修订法律期间,他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思想为指导,开引进和研究西方法律的风气之先,倡导并实践改革封建法律,先后组织翻译了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典,删改了旧有的《大清律例》和制定了《刑事、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这过程中,作为当时法理派的首领,他曾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坚持守旧的礼教派展开了被称为近代史上的“礼法之争”的尖锐的论战,同时还为后世留下了《沈寄簃先生遗书》、《秋谳须知》、《律例偶箋》、《律例杂说》等大量法律著作。其鲜明的法治和民主主义法律思想、内容广泛的“变法自强”和革新法制的主张,以及关于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倡议,等等,集中地反映了他作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新学在法律方面的代表者所具有的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这就是:一方面对中国的封建法制作出了具有一定深度的批判总结,另一方面又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进行了全盘的考察和有选择的吸收,把二者结合起来,渗透到具体的修律活动中去,为野蛮、落后的中国封建法律的资本主义化,作出了最初的、卓有成效的努力。因此,人们誉之为近代中国在法学和立法实践方面“甄采中外”的第一人,是并不过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