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还有更深一层、也是更主要的一个原因,这就是:西方国家的强盛,端赖乎西方国家法学的发达;中国要强盛、要学习西方,便必须了解和学习西方的法学。沈家本的这种思想,在他的许多著作中有着明确而且强烈的反映。他指出:现今“智力日出,方有进无已,天演物竞,强胜乎,弱胜乎,不待明者而决之。然则处今日之变,通列国之邮,规时势,度本末,幡然改计,发愤为雄,将必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20)而法学,乃是一种专门之学。“大抵专门之学,非博观约取,其论说必不能详,非极深研儿,其精蕴必不能磬。此固非积数十寒暑之功候不能有所成就。”(21)因此,沈氏之不遗余力地组织收集、翻译、研究、纂辑西方各国法律和法学著作,既非偶然的冲动,也非一时的权宜,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反复研磨之后作出的一种明智的决策。它不仅为当时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贵的借鉴,而且为我国近代中西法律和法学的比较研究以及中西法学交流,开风气之先,对我国法律的近代化,引起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沈氏基于时势发展的需要,大力引进西方法律和法学,其根本目的乃在于参考借鉴,取精用宏,而决不是不问中国实际情况,照抄照搬西法,甚至盲目崇洋,否定中国固有的法学。相反,这种倾向,沈氏认为是极其错误的。他说:“夫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这内,焉可弁髦等视,不复研求?”(22)这些话有的虽然说得过了头,但关于新旧法律都不能离开情理,应予以融会贯通的观点,显然是正确的。所以,他从修律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是:“不深究夫中律之本源,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杂揉之,正如枘凿之不相入,”又怎能融会贯通、作出正确的抉择呢?(23)由此可见,沈氏在这一方面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思想,与当时及其以后一茬又一茬的那些崇洋媚外的全盘西化论者和对中国法律的虚无主义论者的思想相比,又有着多么大的不同啊!这不也正是这位封建士大夫的爱国思想在深层次上的一种体现吗!
四
上面,我们主要就沈家本在如何对待改革旧律和修订新律两个问题上的思想主张,作了简要的探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封建统治阶级长期培植起来的一名封建官吏,沈家本虽然在政治思想上,是封建皇权及其统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在法律思想上,大体也是封建纲常名教的维护者,但同时他又是在帝国主义侵侮下饱经屈辱因而具有强烈的救国救民思想的爱国者。对于这样一个人物,我们不仅要看到他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一方面,而且要看到他通过长年的修律活动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和祖国的强大作出不懈努力和突出贡献的一方面。而这后一方面,恰恰是他思想的主流,是他作为一名封建士大夫的爱国主义思想的表现。
在这个问题,有一种观点是亟待加以澄清的。据认为,沈家本是清王朝统治阶级中的一员,是毕生为封建统治服务的。他不可能有什么爱国思想。说他爱国,那他爱的究竟是什么国呢?我们难道要鼓励人们去爱封建国家吗?这真是一种令人惊讶的荒唐逻辑!它不正是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所批判的那种“非历史观点”的典型吗?(24)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观点,对于历史上的任何问题,都应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绝对要求”,“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或者说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来加以考察。就对历史人物的评价而言,尤其应当是这样,正如列宁所说:“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25)至于爱国主义,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各个时代有着各不相同的内容,决不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加以衡量。我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个时代都曾涌现许多爱国主义的人物。先秦时期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就是个最好的例子。秦汉以后,一些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文学家、诗人乃至一般的平民百姓,都在特定的条件下以各自的特定方式表现了他们爱中华民族、爱祖国、爱人民的高尚情操。人所共知的诸如苏武、马援、陆游、杨业、岳飞、文天详、于谦、戚继光等都是这样的代表人物。到了近代,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从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算起,更涌现了无数爱国的仁人志士;太平天国的大批革命者固然是最坚定的爱国志士,即使义和团运动中的许多无名战士,亦无不是顶天立地的爱国英雄。现代史上,在五四运动、抗日战争中涌现的爱国者,更是数不胜数;在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伟大方针、政策的号召下,即使国民党中的某些人物,也都英勇抗战,甚至大义凛然,以身殉国,成为人民歌颂的爱国将领。在对这些可歌可泣的人物作评价时,我们难道不也是以他们爱中华民族、爱祖国和爱人民为最后标准的吗?今天,我们所说的爱国的标准,是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分不开的;背弃了这个标准,就根本谈不到爱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今天主张“爱国不分先后”,号召“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切以祖国的统一、富强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为依归。然而我们却不可能也不应当用它作为衡量历史上任何别的时期的爱国的标准,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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