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通过对沈氏一生经历和事业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他在爱国主义精神的激励下,通过多年的修律活动,发扬爱国热情,坚持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与加强中西法学的比较研究和交流,以及加强中另法律史学研究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即使在今天,这种努力也是大有继续提倡并加以发扬之必要的。
一
清末修律,肇始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二月清朝廷在西安发布的“变法”上谕。封建统治者其所以采取这一措施,尽管冠冕堂皇,说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即所谓:“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易可知,著于《论语》。”(1)就中国律例言之;则“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形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至善,”云云。但究其实际,这些都无非是在当时国内外政治形势的逼迫下,特别是在外国侵略者的压力下,企图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维持他们本身的安全而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之计。正因为这样,所以在“变法”的指导方针上,他们尽管说“欲求振作,当议更新。”而实际强调的却仍然是要求决不能“乱法”。一方面说,“必须取西法之长”以“补中加之短”;另一方面却要求严格遵循“万古不易之常经”,即“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教条。也有可以变的。但其重点无非是为了讨好帝国主义、想方设法以适应帝国主义者的需要。总之所谓修订法律云云,第一,必须以作为“立国之大本”的三纲五常为基准,以维护“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第二,需要“参酌各国法律”,“不宜墨守故常”,但决不能因此而“坏中国名教之防”。也就是说,只可以挂羊头,卖狗肉,决不准许真正去修改旧的法律。
这清楚地说明:沈家本担任立法重任、特别在就任修订法律大臣后所面对的,是一种十分困难的局面:一方面要遵旨修律;另一方面又要遵旨不得触动旧律的根本。作为一名典型的封建士大夫和清王朝位列朝班的重臣,他对于这个方针自不能有任何的违逆。但是,这次修订法律的实质所在,乃在于整个中华民族面对各帝国主义侵略者所加的屈辱,如何通过修律,有助于恢复我国家主权、维护我民族利益的根本问题。而沈氏在半个世纪当中的爱国思想的积累,其中包括目击山河破碎、要求民族复兴的紧迫感,以及由于亲身受到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凌辱(指光绪二十六年秋被八国联军无端拘押)而进一步加强的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思想,都使他亟希望通过修律而有助于匡时救国。因此他所坚持的修律的指导思想虽然是“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所,而仍不戾乎我国历史相沿之礼教民情。”(2)这同清朝统治者所定的方针,乍看并无多大的不同,但实际招待的结果,却出现了与朝廷原定方针之间的显著差别;因而使这次修律开创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新的轨道。这正是我们其所以基本肯定沈家本的修律活动的原因所在。下文试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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