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在必行,奸无所赦”,必须以“严刑明法”“制欲禁邪”
在德与刑的关系问题上,张居正并不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反对者。他曾说:“夫教化不行,礼义不立,至于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将无所措其手足。当此之时,虽有严令繁刑,只益乱耳,乌能捄(同救)斯败乎?”(54)显然,这仍旧是在宣扬德主刑辅的正统观念。然而,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上,他是明确地主张严肃而反对宽缓的。他指出,宽缓的政治似乎是仁爱,其实是祸害;严肃的政治似乎是苛刻,其实是福音。他所说的“盖闻圣王杀以止杀,刑期无刑,无闻纵释有罪以为仁也”,(55)就是这种思想的反映。他在一篇《杂著》中,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极力称颂秦始皇与明代的几位明主,认为他们“创制立法,至今守之以为利”。“其治主于威强;前代繁文、苛礼、乱政、敝习、划削殆尽”。特别是成祖至孝宗诸帝“刚明英断,总揽乾纲,独运威福,兢兢守高皇帝之法不敢失坠。故人心大定而势有常尊。”至于世宗皇帝,“承正德群奸乱政之后,又用威以振之,恢皇纲,饬法纪,而国家神气为之再扬。”(56)这些圣哲先贤,莫不是运用君主的威势和严厉的法制治理国家而获得辉煌的功绩的。因而都应当是当时朝廷效法的榜样。所以,就张居正而言,他之所以提出“以法绳天下”,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张居正是一个封建时代的政治家。他的上述尚法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弭盗”,即镇压起义的农民群众的需要。这一点不应有所忽视。但是,也不能不看到:他的这种思想的形成,同时也是他对于当时存在的敷衍因循、贪污腐化、延宕虚伪等等腐败的政治社会风气感到深恶痛绝,要求用综核名实、信明赏罚的办法加以矫正的思想,密切联系着的。
惟其如此,所以在司法实践上,他对于各种要求对罪犯驾宽纵的主张,包括来自皇上的“圣旨”,他全部加以反对。隆庆二年九月,慈圣皇太后以皇帝的婚期即届,为了示宽仁,图吉利,下达了一个暂免秋季行刑的命令。张居正大不以为然。他认为,这样作只是体现了一种“姑息之爱”,是“独见犯罪者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被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不忍于有罪之凶恶,而反忍于无辜之良善”。因而毅然疏请改变成命,照往例执行刑罚(57)。这不仅表现了他坚持“法在必行,奸无所赦”的态度,而且反映了他秉公执法,无所阿谀的勇气。
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他的这种法治精神,却并不说明他是在要求以严刑峻法虐使其民。相反,他恰恰是在强调“情(指人情或民情)可顺而不可徇,法可严而不可猛”(58)的观点。因为他所主张的,不仅在于“严刑”,而且在于“明法”。在他的许多著作里,都是“严刑明法”和“禁欲制邪”相并提的。他认为,要作到“明”,关键在于秉公执法,处断持平。对于僚原,他是这样要求;对于作为首辅的自己,更是这样要求。他在一个奏疏里就说过:他自己是“凡所措画,惟施一概之平:法所当加,亲故不宥;才有可用,疏远不遗;又务综核名实,搜剔隐奸,推毂善良,摧抑浮竟。”又说:皇上不用他则已,只要用他,他就“必不能枉己以徇人,必不能违道以干誉:台省纲纪,必欲振肃;朝廷法令,必欲奉行。奸宄之人,必不敢姑息,以挠三尺之法;险躁之士,必不敢引进,以坏国家之事。”(59)这个奏疏,虽然是他就户部浙江司员外郎王用汲对他的参奏提出的一个自辩性质的材料,但结合他执政期间的全部行事加以考察,这些申明很难认为完全是自我标榜。他的这种“明法”思想是和他的“严刑”思想互为表里、互为补充的,因而当然也是值得重视的。
通过对张居正的改革和法律思想的全面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什么认识呢?
第一,张居正是明代后期封建最高统治集团中的重要一员。他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都只能归属于封建正统的范畴。就他的实际活动而言,也只能把他归之于封建正统的忠实鼓吹者和卫护者之一类。但在另一方面,他的比较清醒的认识,却又使他的思想言论和立身行事,能洞察并敢于正视当时的政治社会积弊,进而立足于改革,并且固执到底,作出杰出的建树。这样,就使他大有别于当时一般的理学腐儒和政治庸才,特别是那些守旧的顽固派,从而为晚明社会。赢得了一个短时期的宽裕和安定。所以,无论从整个明代的历史、或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历史来看,作为改革家的张居正,都应当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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