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其如此,所以张居正改革的要求并不在于改弦更张,而在于切实贯彻执行行之有效的成规,“决其壅,疏其窒”(23),去除阻碍行法的阻力和积弊。这也就是他所说的:“祛积习以作颓靡,振纲纪以正风俗,省议论以行国是,核名实以行赏罚”,以达到“法行如流而事功辐辏”(24)的目的。在改革的具体作法上,则是围绕着“尊主权,课吏治,信赏罚,一号令”(25)这一中心,要求做到加强封建法制,“以法绳天下”(26):在政治上是加强中央集权,整顿吏治,实行以“省议论、振纲纪、重诏令、核名实”为内容的一整套改革;在经济上是以“固邦本”为最高原则,强调“厚农而资商”,“厚商而利农”,要求促进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并着眼于有利发展生产而采取清丈田亩和实行一条鞭法的政策;在军事上是“饬武备,谨边防,慎选将帅,抵抗侵侮”;在思想文化上是整饬学政,加强对生员思想言论的控制,以至由反对空谈心性而禁止讲学,直至毁弃全国书院;等等。总之,一切的一切,都要求在中央的统一擘划和组织领导下,严格执法。所以,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考察,张居正虽然始终以正统的代表者自居,但在许多方面却提出了敢于突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框框的主张。下面,我们试从几个主要的方面略加探讨:
(一)法制必须改革,原则是“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要改革,要扫除积弊,就必须变法。怎么变呢?如前所述,他是坚持以“法后王”“为便”的。他认为,法不可以“轻变”,也不可以“苟因”。“苟因”,苟且因循,“则承敝袭舛,有颓靡不振之虞”;“轻变”呢,“则厌故喜新,有更张无序之患”(27)。这二者都是为治者所禁忌的。然而,从古至今,绝没有经久不变的法制,那么,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方针来变呢?他认为,关键所在,是要从时势和民情出发来考虑。根本原则在于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切合人民的需要。法制,不论是旧有的或现行的,都应当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时宜之,民安之,虽庸众之所建立,不可废也;戾于时,拂于民,虽圣哲之所创造,可无从也”(28)。如果合乎时宜,人民满意,即使是平凡的人所建立,也不应当废弃;否则,即使是往古圣哲所建立,也不应当遵循。这种思想,明确地反映了他的“极则必变,变则反始”(29)的社会进化理论和“天之立君双为民”的“民贵君轻”观点(30)。就前者而言,他是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得出自己的结论的。他极力推崇秦始皇、明太祖以至明世宗的任法为治。其中有些观点虽然不足为训,但他据此批判当时的“腐儒”“动称三代”是“不达时变”的观点,对于推行他的改革,却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就后者而言,他强调所谓“人主保身以保民”,说穿了,其最终目的虽然只不过是保君和保封建的天下,但他也尖锐地指出,“以天下之大,奉一人之身”,将造成天下深重的苦难,危害至大,所以他要求君主“不以天下奉其身,而以其身为天下使”(31)。这种观点,实际上贯彻在他推行改革的始终,这在封建时代的改革家中,也是极为突出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他在法制方面虽然力主改革,却并不认为必须作“戾于时,拂于民”的、即不合时宜和违背民意的改弦更张,更不是企图用严刑峻法来虐使百姓,而只是要求“整齐严肃,悬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32)。
(二)权力必须高度集中于中央,君主应有绝对权威,能用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明代自嘉、隆以来,政治腐败,国力衰弱,他认为基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纲纪坠落,法度陵夷”(33)。而“纲如网之有绳,纪如丝之有总”(34),是人为维持封建统治秩序的“太阿之柄”,不可一日“倒持”的。而当时的情况却恰好相反:宗藩勋戚等豪门势力骄恣不法,仗势横行,“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以模棱两可谓之调停,以委屈迁就谓之善处。法之所加,惟在于微贱,而强硬者虽坏法干纪而莫之谁何;礼之所制,反在于朝廷,而为下者或越礼犯分而恬不知畏”(35)。于是中央政令只能行之于百姓而不能达到豪门;上下地位颠倒,朝廷不可能有效地统一管理国家。他认为,这种“陵替之风渐成,指臂之势难使”(36)的情况,是极可忧虑的,那么,怎样加以匡救呢?他认为,救之之法,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强其根本,振其纪纲”(37)。也就是说,朝廷必须把权力高度集中起来,由君主“总揽乾纲,独运威福”(38),用法律、法令来规范天下,果断地推行各项政策法令,使之即使远在万里以外,也能做到早晨下达而晚上实行,从而达到加强君主专制的权威和国家统一管理的目的。从这些思想出发,他不但要求皇帝“张法纪以肃群工,揽权纲而贞百度”,以严厉的精神执法,而且要求皇帝“刑赏予夺一归之公道而不必曲循乎私情,政教号令必断于宸衷而毋致纷更于浮议”;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心申,期以达到“体统正、朝廷尊而下有法守”(39)的目的。在这样作了之后,如果还有无视法律、政令,沉溺故常,坚守旧辙,“以朝廷为必可背,以法纪为必可干”(40)的,一定严惩不贷。基于这些指导思想,在具体作法上,为了加强内阁对六部的控制,解决六部之间彼此争权、互相推诿、经常发生掣肘或冲突的问题,张居正当政后,采取从六部到州、县长官,实行一层一层控制的办法:大权集中于内阁,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中枢。同时为了做到“法之必行”和“言之必效”,严格实行了“考成法”,对六部、都察院以至按、抚的违制行为,加强考核和纠察,特别是大力纠正宦官专擅的积弊,禁止宦官参与国家的行政事务。他甚至曾正面要求当时炙手可热的宦官头子冯保“裁抑其党,毋与六部事”,罢斥和汰黜了一批为非作歹的宦官。这些措施,对于重振纲纪,显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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