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刑罚的轻重相联系的,还有一具肉刑的问题。当时朝廷内外,颇有恢复肉刑之议。例如道学家朱熹,便是高唱恢复肉刑的一位有力的代表人物。陈亮对此表示了坚决的反对态度。他认为,肉刑之兴,原本起于苗民。尧舜等圣人参取而用之,“报虐以威”,只不过是为了警戒小人,并非出于圣人的本意;事实上他们虽然设置了肉刑,但却“多为多涂以出之”,并坚决“严其所当用”,甚至惟恐其或用。现在怎么把圣人们遗留下来 招聘传统抛弃净尽,而竟热衷于这种残酷的刑罚呢?它即使可以使用,但像有的人这么抬高它的价值,那岂不是颠倒顺序了吗?有的人认为,恢复肉刑,可以使人们懂得廉耻。陈亮尖锐地批判说:“使民有耻,则今法足矣;民不聊生,虽日用肉刑,犹为无法也。”恢复肉刑又怎么可以起到使民知耻的作用呢?(34)
陈亮作为南宋时期道学的批判者,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主张是很有特色的。但是他的批判道学,并没有触动孔孟及其整个思想体系,更没有从理论上作出对道学唯心主义的深入剖析。他批判道学所持的思想武器,更只不过是属于狭隘经验论的功利主义。至于政治法律方面的主张,则由于他始终处在一种无权的地位,大多也未能得到实际的应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切都无害于陈亮在中国封建后期的哲学思想以至法律思想上所占有的重要的地位。
【注释】 ※ 本文曾被收入《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下册)》一书的第十四章。
(1)《陈亮集》卷二十八,《钱叔因墓志铭》。
(2)辛弃疾:《祭陈同甫文》,见《陈亮集、附录一》。
(3)乔行简:《奏请谥陈龙川劄子》,见同上。
(4)以上均见《陈亮集》卷一《戊申再上孝宗皇帝书》。下引《陈亮集》所载均只注卷数和篇名。
(5)《宋史·陈亮传》。
(6)《宋史·陈亮传》。
(7)《宋元学案》卷五十一引朱熹语。
(8)上引均见卷二十《又甲辰秋书》。
(9)《宋元学案》卷五十六《签判喻芦隐先生偘》。
(10)卷二十,附朱熹《寄陈同甫书之四》。
(11)卷二十《又甲寅秋书》。
(12)卷二十,附朱熹《寄陈同甫之六》。
(13)《朱子语类》卷一二三。
(14)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15)卷一《上考宗皇帝第一书》。
(16)卷一《戊申再上孝宗皇帝书》。
(17)卷二《中兴论》。
(18)卷二《中兴论》。
(19)卷二《中兴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