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列各项措施中,严政条和惩吏奸是基本的关键之一。因此,他在《论励臣之道》一文中,建议孝宗皇帝公开地向文武臣僚承担责任,开诚罪己,同时明确要求大家“各共厥职,勉趋厥事,上率其下,下勉其上,自度其力之不逮者,无尸其官”,申明“将明赏罚以厉其后”。并要求大家为皇帝“思所以畏天爱民,求贤发政,富国强兵,复仇谋敌之道”。他认为,在这样作了以后,如果群臣还有不能“惕然承意”者,那简直是禽兽,这时即使是予以“诛之杀之”,也是完全应该的。(30)这充分说明,陈亮敦促当局整顿吏治,实行改革的努力,是十分坚决的。
四、务宽大、轻刑罚
陈亮认为,治理天下,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充当最高统治者的君主是否能够实行“君道”和“师道”。他说:“夫天佑下民,而作之君,作之师。礼乐刑政,所以董正天下而君之也,仁义孝梯,所以率先天下而为之师也。二者交修而并用,则人心有正而无邪,民命有直而无枉,治乱安危之所由分也。(31)”作为师道的仁义孝梯,固然是治理天下十分重要的手段,而作为君道的礼乐刑政,同样是治理天下不可或缺的工具。只有二者交修并用,才能获致最好的效果。这就是为什么上古时代在“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已经做到“刑措”的情况下,仍规定对于“怙终贼刑”,即屡教不改的犯罪,必须示以明刑的道理。然而自古以来的明君,其所以规定种种罚则,目的都不过是为了“塞其不可由之涂”。在立法和司法上却无不是认为“宽简”胜于“微密”和“温厚”胜于“严厉”的。他进一步传说中皋陶作刑作为例子指出:“夫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官刑既如彼,教刑又如此,情之轻者释以财,情之误者释之令。凡可出者悉皆出之矣,其所谓怙终贼刑者盖其不可出者也,天下之当刑者能几人?后世之轻刑,未有如尧舜之世者也。”他向朝廷建议,希望皇帝“考尧舜之所以轻刑之由”,以保全民命。(32)可见陈亮虽然强调君道与师道并用,礼乐刑政与仁义孝悌交修,但始终是主张务宽大而轻刑罚的。
基于这种务宽大和轻刑罚的思想,陈亮认为当时司法方面存在的弊病是十分严重的。他说:“数年以来,典刑之官遂以杀为能,虽可生者亦傅以死。而庙堂或以为公而尽从之,使奏谳之典反以济一时之私意。”这样一来,哪里还谈得到保全民命呢?所以他提出建议,请朝廷做到“礼乐刑政并出而用之”;“凡天下奏谳之事,长案碎款,尽使上诸刑寺;其情之疑轻者,驳就宽典;至其不可出而就极刑,皆据案以析之,不得自为轻重”(33)。认为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去除冤滥之弊而达到保全民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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